以案释法房屋漏水 (下水道堵塞导致一楼被淹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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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公司将公共管道井设置在原告的房屋内且该管道井没有设置出水通道,导致管道井中有积水后无法排出,长期的渗透,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公司解决管道井渗水问题均遭拒绝,故向法院起诉完善管道井出水通道。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建筑设计院的行为造成的,且该房屋根据当地建设局文件已超过质量保修期,故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公司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致无法对涉案房屋管道井底部无法泄水与室内财产损失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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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是否承担涉案房屋管道井出水通道的完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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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分歧

观点一,原告主张房屋管道井底部无法泄水导致室内财产损失,只是自己的猜测,未提出有效证据。涉案房屋根据当地建设局文件已超过质量保修期,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观点二,原被告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违规在房屋内设置公共管道井且未设置出水通道,内部长期积水,因积水渗透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被告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涉案房屋管道井底部无法泄水与室内财产损失的关联性,故被告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完善涉案房屋管道井出水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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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评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故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而涉案管道井却设置在原告的房屋内,且没有设置出水通道,导致管道井中有积水后无法排出,管道井形同 “蓄水池”,长期的渗透,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的规定,涉案的管道井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故涉案房屋管道进未超过质量保修期。被告未能提供其应当提供的涉案房屋的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致无法对涉案房屋管道井底部无法泄水与室内财产损失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公司应当承担完善涉案房屋管道井出水通道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完善原告房屋的管道井出水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