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舞蹈教师被割喉案被告判死刑 (舞蹈教师被割喉案执行死刑)

舞蹈教师割喉案,22岁浙江舞蹈老师割喉案

作者:陈正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男女恋爱分分合合本是常事,但分手之后,男方纠缠不休,甚至还痛下杀手的,却时有发生。

近日,浙江“舞蹈教师割喉案”,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死刑。

舞蹈教师割喉案,22岁浙江舞蹈老师割喉案

舞蹈教师割喉案,22岁浙江舞蹈老师割喉案

去年,类似的北京“毒针扎死女友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也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无期徒刑。

同样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血案,判决结果却是一死一生“两重天”,这又如何解释呢?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当然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虽说不能简单的拿判决结果来对比,但通过比较寻找差异,有时也可以揭开一些谜底。

上述两案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差异:浙江案,死者家属“没有关于民事赔偿的想法,唯一的希望是凶手尽快被执行死刑”,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北京案,法院的判词是被告人“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毫无疑问,被告人一方的赔偿和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对于是否判处死刑,实际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于是乎,围绕杀人案的民事赔偿会出现两个相反的现象:一个是被害人家属不接受任何道歉并放弃赔偿,唯一诉求就是判处被告人死刑;另一个是被害人家属只要赔偿到位,就会同意谅解。

舞蹈教师割喉案,22岁浙江舞蹈老师割喉案

然而,近些年来的一些热点杀人案件,死者家属不要赔偿的趋势似乎更加明显。

例如:

“复旦投毒案”,被害人父亲曾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道歉和赔偿,只相信法律最公正的审判,给儿子一个公道”;

“杀妻藏尸冰柜案”,被害人父亲曾表示“永远不会接受经济赔偿和道歉,希望判处死刑”;

“保姆纵火案”,被害人家属曾表示“不会附带民事诉讼,希望从重从快判决”;

最近的“中科院硕士被杀案”,被害人父亲也表示“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不接受任何道歉和经济赔偿”。

死者家属为何不要赔偿,是不愿要,还是不敢要?

一般而言,对于杀人案,死者家属第一诉求是公正的判决,第二诉求才是合理的赔偿。

所谓公正的判决,在绝大多数死者家属的眼中,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或许就是衡量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准。

所谓合理的赔偿,即经济赔偿应该能够弥补被害人死亡给家庭带来的灾难,应该体现死者的尊严和生命的价值。

个人认为,死者家属不要赔偿,既有不愿要的成份,更有不敢要的成份。

依照法律的规定,当前的死亡赔偿标准明显太低,无论是附带起诉还是另行起诉,死者家属实际上都获得不了“合理的赔偿”。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与其拿这份少得可怜的赔偿,还不如干脆不要。

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太低,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一方自愿给予更高标准的赔偿。死者家属想要获得“合理的赔偿”,只能与被告人一方进行谈判,而唯一的筹码就是出具谅解书,但这也意味着被告人会死不了。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如果想要被告人“杀人偿命”,当然不敢要“合理的赔偿”了。

被告人一方自愿赔钱的条件也很明确:赔钱就不能死,死了就不赔钱。这背后是非常现实的制约因素,很多时候,被告人本人不仅没有赔偿能力,而且还被逮捕限制自由,能否赔偿、赔偿多少,主要取决于其家属,而家属只是代为赔偿,可赔可不赔,法律也不能强求。家属主动赔偿的唯一动力,似乎只有“保命”,他们绝不会做“人财两空”的买卖。

死者家属不敢要“合理的赔偿”,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担心案件没法得到公正的判决。想要拿钱,就不得不违心地谅解,“拿钱卖命”既对不起死者,还会遭人非议,担负着沉重的道德罪恶感。亲人被杀害了,家属却不敢索要赔偿,这是另一种“人财两空”,但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杀人案件最终都会演变为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之间的一场赔偿和谅解的博弈。

其实,法律对于刑事和解早有明确限定。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就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故意杀人而言,绝大多数都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很多甚至都是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杀人案依法是不应当适用刑事和解的。

然而,司法并非是机械的,我们的理念是“能动司法”。法院当然不希望当事人任何一方“人财两空”,法官们更希望一方赔偿、一方谅解,这样“刀下留人”的压力也就小了许多,可谓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

古人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现代社会,法治理念更加文明,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杀人偿命就是落后,杀人不偿命就是进步。法治社会,司法既不能容忍被告人“花钱买刑”,更不能漠视被害人“死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