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一桩旧案引发的争议

当时,陆涛在杭州的诊所被称为“黑诊所”。他说:“我们诊所没有外挂门面,起初只给老乡或熟人看病,后来靠熟人介绍,来看病的人越来越多。” 2008 年前后的一天,浙江籍休闲店老板李某华找陆涛,说店里有服务员生病,让他去看看。陆涛过去发现是个女的感冒发烧,就打了针开了药。此后,李某华和他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陆涛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 时间一长,陆涛发现这间表面开展按摩洗脚业务的休闲店,实际是风月场所,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大概是性工作者。“我没亲眼见过,也没人跟我说。给她们看病时都有人在旁边看着,除了病情没有别的交流,附近的人也在背后这么议论。” 陆涛察觉到异常,却没有去举报或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无需过问病人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开的也是“黑诊所”,合法性有问题。此外,这些女性并未向他求助,他也无法得知她们是否自愿。他本人手上没有任何凭证。 给“女服务员”看病的行为持续了两三年。对于诊疗收入,陆涛表示从未计算过,因为看诊量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只是普通感冒发烧,偶尔有一些妇科疾病。 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2011 年 5 月底,陆涛被杭州警方抓捕。他原以为是诊所问题被发现,后来才知道是卖淫相关的案子。据杭州中院的判决书,检察院认为,陆涛为了牟利,明知李某华等人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不便外出看病等情况,仍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作用,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陆涛明知这些女性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提供了帮助。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定陆涛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是胡某乾等被告人、王某勤等证人的供述和辨认,以及陆涛本人对事实的供认不讳。 陆涛的辩护人以非法行医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但未被采纳。庭审时,陆涛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称如果医生有罪,那么给“卖淫女”供盒饭的所有餐饮店也都有罪。一名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回想当年的庭审场景,陆涛说他当时吓坏了,不断认罪,也没有上诉。2014 年 3 月,他低着头,面无表情,眼睛一直盯着前方,双手不时交叉相搓。“我之前连派出所都没去过,没经历过这种事。”他还说,得知不仅取保没办成,还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后,胸口突然疼得喘不过气来,被紧急送医,在看守所医院住了二十多天。 法院经庭审质证辩护后,认为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作用。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 年 4 月 18 日,杭州中院宣判,陆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案好几个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的,他的量刑是最轻的。”上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介绍。 一审结束后,有 16 人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进行了二审不开庭审理,驳回 8 人上诉,改判 7 人的量刑部分,改判 1 人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从 2011 年 5 月 30 日被拘日计算,陆涛的刑满日期为 2012 年 11 月 29 日。他说,出狱后不想上诉了,折腾怕了。之后他和家人在杭州经营水果店和棋牌室,直到几年前为了孩子上高中才回安徽老家重操旧业。

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一桩旧案引发的争议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备受争议的判决:陆涛案引发法理探讨 2024 年 3 月,在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陆涛案被提及,引发了法律和医疗从业者的广泛热议。有人认为此案在法理上具有探讨价值。 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在微博上公开喊话司法机关,称陆涛案的判决是“非常典型的错案”,其定性分析错误,陆涛的行为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有律师撰稿指出,陆涛只是因为具备医疗知识,临时受邀去治疗,其目的是治病救人,履行医生职责,不应被视为共同犯罪。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那么为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否也都构成犯罪呢?是否意味着涉嫌犯罪的人生病后就失去了治疗的权利? 另一方面,有网民认为,在长期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女性可能会采取自伤自残的方式逃脱,组织卖淫者安排治疗是为了维护“生产工具”,而非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医生上门诊疗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对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起到了帮助作用。 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刑事案件,2017 年 7 月,“两高”曾专门对法律适用做出解释,明确了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等情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高级法官袁长伦表示,医生看病是其职责,是中立行为。如果认定医生为“卖淫女”看病是协助组织卖淫,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与组织卖淫者共谋,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分享卖淫收入,或者医生本身就是团伙成员,负责给“卖淫女”看病。“如果没有这种不法利益上的共享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应将中性的医疗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卢意光分析认为,从判决书的证据信息来看,很难证实陆涛与其他被告人存在串谋,或者属于卖淫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判决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许值得商榷。他还补充道,对于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性**,不能无限扩大范畴,即便当前情况不在司法解释范畴内,办案机关对“协助”的理解也需要更加谨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于定性存疑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司法解释。 除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争议,该案是否涉及非法行医罪也引起了讨论。尽管陆涛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但公诉机关并未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刑事上的非法行医罪需要出现一定的恶性结果,否则很难定罪。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况,如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 2008 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有关刑事案的法律应用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情形。 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认为,考虑到陆涛本身具有一定的从业资质,此前未受涉医方面的行政处罚,且对“卖淫女”的诊疗行为未造成恶性结果,比起非法行医罪,或许更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关于超范围执业的情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讨论中还提到了医生的强制报告制度。案件审理阶段适用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在职业行为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应按规定报告。不过,乡村医生不属于该法规范的主体。 陆涛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十余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有效申诉期。不过,付士峰表示,在超期的情况下,如果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等情况,法院应当受理申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因为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我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的是我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陆涛说。

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一桩旧案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