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波(恐龙王国)
市局登记科收到法院《代为履行通知书》。
原来是一公司发生股权纠纷,倪老板同5个朋友共同设立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自己不宜登记为股东,就找朋友代持股登记为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倪老板实际控制着公司的运转,这样过了五年。
后倪老板因病住院半年,出院后,发现公司已经分红却没有分给自己,而是代持股的人分走了。
倪老板经多次协商无果,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倪老板是实际出资人,确认倪老板是公司股东。案件毫无争议,判决文书生效,法院就向登记机关发出了《代为履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变更股东为倪老板。
登记科收到法院文书后,左等右等不见该公司来办理变更登记,只是来了一个公司办事员咨询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窗口人员耐心地告诉来人:需要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就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了。
然后,就没有消息了。
三个月过去了。这天,突然接到市纪委纠风办来电话通知:要求分管登记的局领导和登记科长前往参加会议。
可能有预感,登记科长、局领导拉上了我以法制科名义参加。
我们准时来到纠风办小会议室。一进门发现除了纪委纠风办的几个领导外,还有法院执行局的几个法官。气氛很压抑。
原来,倪老板投诉到了纠风办,认为登记机关拒不按法院通知代为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行政不作为,是官僚作风,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纠风办的人主持了会议,说:“接到倪老板投诉,今天我们就是专门开个会查找问题,为什么不办理登记,有无不作为的问题,有无失职渎职问题,请你们说清楚!”
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发言: “我们早已经发了《代为履行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文书的,可以对责任人进行司法拘留并给予单位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纠风办: “依法办事,法律规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好家伙,这是兴师问罪啊!
登记科杨科长 显然已经被震慑到了,结结巴巴地说:“我们……我们……一直在等公司……公司的人来……来办变更……变更股东登记。”
纠风办: “我们问的是,你们为什么不按法院《代为履行通知书》办理登记,直接回答!”
我: “登记科杨科长没有说清楚,请原谅。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纠风办: “你是法制科的?你了解情况吗?还是请你们领导先说说吧。”
局领导: “我不清楚具体情况,还是法制科说说吧。”
我: “法院的法律文书是《代为履行通知书》,我们始终搞不清楚是‘代’谁履行变更登记?如果是‘代’法院履行,不说法院应当写份申请书吧,至少法院应当提交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吧。否则没法变更股东……”
执行局:“登记是行政职能,法院没有变更股东登记的职责和义务,不是代法院履行。”
我: “如果是‘代’公司履行,是否还要‘代’为公司召开股东会,‘代’为提交申请和变更材料、‘代’为签字盖章?如果公司有异议怎么办?这就已经超越登记机关的职权了,直接涉及到越权干预企业自主权了。所以无法‘代’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纠风办问执行局: “究竟代谁履行?履行主体是谁?”
执行局: ……
我: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发给我们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公司申请变更,我们按法院要求协助公司办理。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公司不来申请,我们既无法代为履行,也无法协助公司执行。登记科长说一直在等待公司来人申请登记是有道理的。”
执行局: “我们发的文书可能确实错了。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倪老板矛盾尖锐,不可能签字申请,更不可能主动来办理变更登记。”
我: “这个好办。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由倪老板自己亲自到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判决书,法院给我们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办理了。”
纠风办: “好!还有没有其他意见?”
……
纠风办: “今天这个会开得很好,就按这个意见办。对企业的诉求、疑难问题,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登记机关和法院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沟通,避免产生误会。散会!”
事后才知道,如果当时没有说清楚,纪委是准备对登记科长实行“*规双**”并作为整顿机关作风的典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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