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局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培训 (精神卫生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

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 记者李文璟近年来,昆明市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就诊率和规范治疗率,有效降低了精神疾病患者滞留于社会发生的肇事肇祸现象。昨日,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在篆塘公园开展精神卫生法宣传活动。

全市实施

门诊免费维持治疗5746人次

截至2016年10月,昆明市累计检出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5474例,检出率3.87%。;在册患者24323例,报告患病率3.7%。;年在管患者管理率89.21%,年在管患者规范管理率74.17%;累计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者4090例,占在册人数16.81%;年在管患者服药率54.83%,年在管患者规律服药率46.87%,年在管患者居家稳定率72.82%。

从此项工作开展至今,昆明市检出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年增加;年在管患者管理率、规范管理率、服药率、规律服药率、居家稳定率逐年提升,特别是规范管理率、服药率、规律服药率、居家稳定率有明显提升;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历年来未发生重大的肇事肇祸事件。

截至2016年10月,昆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定点医院共收治急性期住院患者5735例。稳定期患者门诊维持治疗2000元/年补助政策启动以来,全市共实施门诊免费维持治疗5746人次。

对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的

每户年补1000元

据介绍,昆明市卫计委于2015年9月29日制定下发了《昆明市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精神病院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陆续派驻医师帮扶各县(市)区医院开设了精神科门诊。目前在五华、西山、官渡、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富民、禄劝、寻甸县区开设精神科门诊。

通过“以奖代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形成基层组织、社会和家庭的合力,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该项工作由昆明市卫计委牵头实施,主要措施为: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严重精神障碍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患者监护人实施“以奖代补”。对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经考核,每人(户)每年补助人民币1000元。

此外,昆明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自2007年成立至今,共接听咨询电话28322例次,高危来电1779例,其中有6例来电者已在实施自杀计划,经中心及时有效干预,挽救了来电者生命;共接诊心理治疗2449例次;接受报刊、电视、电台采访56次,在媒体上发表29篇科普文章;在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8·03”昭通鲁甸6.5级地震、2015年“4·29”晋宁隧道塌方事故、2016年“3·16”广福路工地房屋倒塌事故中,市卫计委均组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心理危机干预救援。

★新闻延展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享受这些政策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滞6类,该6类患者纳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后,目前可享受以下政策: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等。

救治救助政策 急性期住院治疗

治疗对象及范围:经县级及以上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当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昆明市常住人口。

补助政策: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进行报销(包含大病补充保险),其余10%由个人自付。参保(合)年度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限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 天,如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所属统筹地区医保(合管)办批准,可延长至45 天,并相应调整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住院治疗包干基本费用为:三级医院 7500 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 5500 元。

定点医院:云南省心理卫生中心、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科、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精神病医院、东川区精神病医院、云南昆钢医院精神病科、禄劝鸿康精神病医院、宜良安康医院。

稳定期门诊维持治疗

补助政策: 在所有稳定期门诊维持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符合规定范围的给予按实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补助2000元。原享受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原自行终止。

定点医院:云南省心理卫生中心、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精神科、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精神病医院、东川区精神病医院、云南昆钢医院精神病科、禄劝鸿康精神病医院、宜良安康医院、西山区医院、官渡区医院、安宁市医院、东川区医院、石林县医院、富民县医院、寻甸县医院。

监护人 “以奖代补”政策

适用对象:已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的患者的监护人(自然人)。

补助标准:每人(户)每年人民币1000元。

程序:

1、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村(居)委会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并告知履行相关责任。

2、患者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年度经卫生和公安部门认可后发放。

法律解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亲近**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治疗;

●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物、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

●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

●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