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感想 (我为群众办实事解决问题)

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意义,我为群众办实事解决问题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开庭审结了一起农*联民**保*款贷**造成的欠款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全部欠款。

宋甲于2007年10月采用三户联保的形式,为他的同族兄弟宋乙在银行*款贷**5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提供担保的还有他们的另一位兄弟同族宋丙。该笔*款贷**期满后,宋乙未能偿还,银行便将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宋乙还款,宋甲及宋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12月、2014年7月,宋甲分两次偿还*款贷**本金33855元,其余欠款由宋丙还清。

当时宋乙给宋甲出具欠条约定每月偿还500元,至本息付清为止,但宋乙却未按约定给付,宋甲多次索要,宋乙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付。宋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经法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依法审理此案的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庭长王清东法官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要把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诚信度考察清楚,一旦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将会蒙受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意义,我为群众办实事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