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内容来源自法帮网
图片来源自网络
孩子是最美丽的天使

刘志、刘浩的老父亲在南宁市某医院做完手术后死亡,兄弟俩认为医院方要承担责任,遂将该医院诉至宾阳县法院。
如今,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怎样了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刘志、刘浩的父亲刘英杰因反复腰部疼痛及行走困难,于2016年8月9日上午10点50分到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老父亲被诊断为“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当月23日,该医院对刘英杰进行了“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术后将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24日凌晨12点左右,刘英杰捶胸叫喊难受,家属将此情况报告值班护士,半个小时后护士过来打针,刘英杰才慢慢恢复平静。凌晨3点左右,值班护士在换输液瓶时发现患者刘英杰已经停止呼吸。经抢救无效,刘英杰于8月24日凌晨4点20分不幸去世。
原告刘志、刘浩两兄弟认为父亲的死亡与南宁市某医院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不负责任且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8754元。
“背靠背”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避免死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工作。
被告方面,法官告知医院通过现有证据显示其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过错,于法于理都应该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多做考虑。通过法官多次的辨法析理和沟通,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原告50000元作为赔偿。
法官转而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经过一番劝导,刘志、刘浩兄弟俩表示父亲深受病痛折磨,这次诊疗过程导致父亲死亡,他们一直沉浸在痛苦中,虽说人死不能复生,他们也不想大闹,但是医院至少要赔偿60000元来弥补父亲去世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通过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0000元赔偿,原告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该院法官不懈努力地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医患双方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你知道如何应对医疗纠纷吗?
↓↓↓
处理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1
自行协商
即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2
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目前这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主要有:卫生机构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与协商程序所处的矛盾冲突风口、诉讼程序的耗时耗力耗材相比较而言,调解程序是最合适*意民**的。
3
诉讼程序
即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费力,且需要诉讼成本支出。
在医疗纠纷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1 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2 注意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
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大家都在看

作者|韦松君、俸梓烨
编辑|陈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