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背着我转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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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背着我把所有钱转给别人,老公背着我给别的女的转钱

老公背着我给“小三”大量现金,怎么办?我能要回来吗?这是很多遭遇婚外情的人的顾虑,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向”小三”大量转账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法院的一个判例,来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何**与周*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3日,周*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向罗*转账共计255500元,通过农业银行卡向罗*转账10000元,共计2655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罗*提交了自己的工行卡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周*向其借款的事实,而周*于2015年至2017期间向其转款系归还该借款,原告何**对此不予认可,该工行历史明细清单中记录的是ATM取款、跨行费、信使费、卡年费等记录或其他转账记录,并无向周*转款的记录。

庭审中,何**提交了一份其与罗*于2018年9月24日的通话录音,周*在场,该通话涉及了周*与何**离婚、与周*结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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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周*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产生婚外恋情,转账付给罗*共计265500元,虽然罗*抗辩称该转款系归还借款,周*亦认可,但罗*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周*提供了借款以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对罗*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周*给付罗*265500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何**与周*对婚内财产未约定分别所有,故该笔财产应当认定为何**与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何**同意的情况下,周*的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

后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周*向罗*共计转款265500元行为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与周*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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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周*共向罗*转款265500元,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罗*与何**既非亲戚,也非朋友、同事;罗*和周*之间仅是普通同事。罗*与何**之间无正常的经济往来情形,罗*接受周*转款的行为也非善意。周*向罗*转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决定,周*未经何**同意擅自转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周*向罗*转款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周*在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期间赠与被告罗*的265500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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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总结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

2.但是,如果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张返还上述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