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孕妇赔偿违约金大概多少 (入职不满一年孕妇被辞退赔偿多少)

一、法律与现实对立的现状

《劳动合同》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有过错。但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产生想尽办法辞退女职工以节约成本。

那么如果孕妇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能拿到“三期”的工资吗?有人认为,劳动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工资一说?也有人认为,实践中往往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导致孕妇无法领受工资,造成了损失,理当赔偿。那么我们从以下几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分析,什么时候,如何解除,能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入职不满一年孕妇被辞退赔偿多少,孕妇被迫离职可以要求三期赔偿吗

二、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与可获补(赔)偿

1、孕妇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此时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或“三期”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孕妇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呈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孕妇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包括“三期”工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区分是公司先提出还是孕妇先提出。

(1)孕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孕妇自身主动放弃“孕妇保护条款”-顺延“三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获得公司的补偿。

(2)如果是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数额为准,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记为半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的记为一个月工资(如工作了3年5个月,需要支付补偿金为3.5*月工资)。

3、公司依据法定理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用人单位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孕妇不同意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这种情形下,有二种解决方式:

(一)孕妇接受公司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孕妇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此期间孕妇可以继续提供劳动获得工资,若“三期”结束公司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在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不可兼而取之。

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进行经济补偿。但对于违法解除情形下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能否同时获得支持仍有所争议,有观点认为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可,有观点认为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

各个地区的法院观点略有分歧,在此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1994号小观江苏地区的法院观点。案件事实:怀孕女职工于2018年11月24日足月,当日提交书面产假申请,次日收到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18年11月工资7080元、经济赔偿金24300元、产假期间的工资47668.97元、哺乳期间工资97200元、生育费用1054.68元。法院观点:支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164.06元、产假工资损失31090.41元、2018年11月工资4975.82元,驳回其他请求。法院认为产期女职工处于特殊时期,短期内丧失了劳动再就业能力,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此时违法解除造成女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应当以正常工作的工资予以赔偿。而支付哺乳期工资应当以劳动合同正常履行为前提,本案女职工在产期届满后不再提供劳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再判令支付哺乳期工资。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计算

孕期:对于孕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参照医学标准一般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并不是从同房的那天算起)开始,到分娩结束,通常为四十周。

产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哺乳期:一般指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四、法律延展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停缴社保中断了生育保险情况下:

(1)若女职工仍在孕期,费用仍未实际产生,只可向社会保险机构主张;

(2)若费用已经发生,因公司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而致怀孕女职工无法报销相关医疗费用而造成的损失,方可向法院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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