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偷税漏税怎么处理 (被人举报偷税怎么补救)

近期,笔者接到数起关于企业或个人被检举偷*税逃**款的案件,检举人大多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意图通过检举税务问题的方式让对方作出退让或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据此,笔者税务检举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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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检举案件的信息来源

实务中,对于涉税检举,税务机关往往非常重视,会根据检举信息对被检举对象进行迅速开展调查。因此,检举成为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申张社会正义的有效途径,也成为了部分公民或单位在面对纠纷时“报复”、“出气”的一种手段。

(一)为维护自身权益,检举涉税违法行为

案例: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收到一条检举信息,检举人称其在申报2019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自己的工资所得里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都有一家叫安徽铭仁建筑有限公司每个月发5000元的工资,但其从未去过安徽,也从未在安徽铭仁建筑有限公司上过班,更没收到每个月5000元的所谓的工资,怀疑这家公司*取盗**公民的私人信息且妄图虚列工资,增加公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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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申张社会正义,检举涉税违法行为

案例: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公民向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中心提供了某公司的*税偷**线索,并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适时给予协助。经检查,南山区国税稽查局发现该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偷*税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追缴税款70余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给予处罚,合计100余万元,其中属于检举人提供线索范围内的查补税款约20余万元。

(三)因各种纠纷,检举涉税违法行为

1.公司内部纠纷引发检举

案例:王某某是北京琳祥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2020年4月开始,王某某实名向税务部门检举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举称,该公司作为中国独家总代理,自2017年4月起累计从土耳其进口了三批价值上百万元数万瓶欧兰汉斯橄榄油在中国境内销售,绝大多数收入未纳入统计、公款进入私户、侵占小股东利益、不开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严重。

2.外部经济纠纷引发检举

案例:2015年,康某公司向常州市华某有限公司销售635.159吨货物,收取含税货款合计人民币5541876.90元。康某公司未对华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货款收入记录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2016年3月14日,华某公司向黄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康某公司纳税违法行为,该局于同年3月21日立案稽查。经税务机关认定,康某公司2015年未申报销项税款人民币805229.99元,占该公司当年应纳税款的44.83%。后该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康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祝某均被以*税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3.情感纠纷引发检举

案例:2012年9月25日,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出一封“致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稽查局的一封*税偷**检举信”,被检举人与检举人竟是一对夫妻。妻子实名检举身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丈夫*税偷***税漏**。7月18日起,有网友先后在红网百姓呼声上发了三条网帖,内容均为检举湖南盛源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公司负责人曹盛文涉嫌*税偷***税漏**。检举信的署名为“梁红”。(第一节摘选自微信公众号理税《某公司IPO前夕被检举*税偷**,面对涉税检举企业应该怎么办?》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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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接到检举案件后的处理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税偷**(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检举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当税务机关接到检举人检举后,税务机关会对检举案件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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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

1.符合规定的检举事项(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转交检举中心;

2.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4.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检举中心。

检举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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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举人是否对税务机关的查处结果具有知情权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处理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检举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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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举的案件税务机关是否一定检查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稽查局立案检查: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调查核实: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暂存待查: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合并处理: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其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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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机关通知被检举人已被检举后如何应对

被检举人被检举后一般主管税务机关会让被检举人前往税务部门,对被检举人进行问询,让被检举人说明情况,给被检举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202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的发言中提出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就目前的征管环境而言,在检举人未阐明相关事实、未提交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直接移交稽查局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检举人要充分做好自查自纠以及解释说明工作,对自身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并评估风险。与此同时,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性沟通,配合税务机关的询问及检查工作。尽可能的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隔离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刑事风险。如果被检举人直接被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被检举人同样应做好稽查应对工作,做好税务风险隔离工作。

另外,在检举发生后,无论是企业开展自查还是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都是专业而繁琐的工作。尤其是企业面对税务稽查,在企业厘清自身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充分申辩维权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等方面,都需要专业人士介入以达到预期效果。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尽可能在前端解决税务问题,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避免或减轻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处理处罚,防止税务行政风险向刑事风险扩散,给企业和相关人员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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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举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检举他人偷*税逃**款的法律后果

从投诉检举的功能、属性来看,投诉检举,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国家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如对于检举,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经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给予特定检举行为以奖励。投诉检举属于公民的权利亦或义务,但不可以利用此谋取不法利益。国家鼓励有事实根据的投诉、检举,但禁止以投诉、检举为手段,索取不当利益。若如此,即使检举属实,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检举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检举他人偷*税逃**款的行为,如果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敲诈勒勒索罪。检举*欲人**检举他人涉税违法行为不得以检举他人为筹码相要挟获得不当利益,否则会相关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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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有奖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3.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4.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3)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4)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5)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6)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8)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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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针对税务检举的预防性措施

大多数税务检举信息准确度高,被检举企业在稽查结束后基本都需要补税,对股东及企业带来的税务影响较常规的税务稽查影响更大,为此更需要企业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规避或降低税务检举带来的税务风险。

1.税务检举预案。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对可能引发税务检举的事项有预案。如合理进行内部人员管理、建立信息隔离机制、纠纷妥善解决机制、信息披露审核机制等,避免因内部员工纠纷、经济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引发税务检举。例如一些公司对于信息管理非常严格,在权限设置、邮件外发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尽可能将信息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大大降低信息外泄的风险。又如,在和外部发生纠纷的情形下,要妥善考虑纠纷本身是否存在税务瑕疵,否则容易成为对方税务检举的把柄。

2.引入内部税务专家或聘请外部顾问提升税务合规水平。为防范检举税务风险,企业需要进行全面性的税务合规。根据我们服务客户的经验,企业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由于企业内部缺少专门的税务专家,而内部财务人员长期从事财务工作,容易忽视财务视角和税务视角的差异,往往从财务视角理解企业的税务合规性,从而造成对税务合规的错误判断。防范税务检举的最好方法就是招聘专业的内部税务专家、引入外部机构进行专门的税务合规检查及税务顾问咨询,提升企业的税务合规度,降低被检举稽查的风险。(第八小节摘选自公众号商法CBLJ文章《税务稽查检举下的策略应对》,作者段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