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于「备案」和「许可」事项进行了划分,并对于其中证照不符的事项分类进行的相应的处罚规定。

1.一个被问得非常高频的问题,外设仓库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项不符,被人举报了,会被怎么处罚?
对于此种处罚,在实践中一般是「责令改正」,依据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由《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可以看出关于食品经营「证照不符」的几个处罚等级:
第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因此对于上述的处罚等级分为:1.无证处罚;2.许可事项不符的处罚;3.备案、报告事项不符的处罚,相应的处罚等级会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