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柳州一天内, 发生了两起狗患事件, 引起市民的强烈关注!
太平西街巨型犬发狂咬死猫 民警连开3枪竟然没死
5月8日下午6时许,一只体型巨大的高加索犬突然在柳州市太平西街发狂,咬死一家五金店店主十斤重的宠物猫后,还有攻击路人的倾向。民警赶到现场后,开了三枪,其中一枪还打在头部,但没想到这只猛犬竟然没有死。
8日下午6时左右,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只将近50公斤重的猛犬在太平西街撕咬别人的宠物,非常危险,请求警方处置。
鱼峰警务中队民警以及特警部门接报后迅速赶到了现场,发现发狂的是一只黄色的高加索犬,它仍在现场不断撕咬花猫。由于事发现场人流众多,为了预防意外发生,民警手持盾牌等防护装备接近猛犬,打算将它控制住。不料猛犬突然逃窜,民警一路围追堵截,将猛犬赶到小巷中。

由于高加索犬性情凶猛,具有一定攻击性。如果不及时处置,极易危害市民人身安全。民警经上级批准,准备将这只犬击毙。而这条封闭的无人小巷,则是当时最理想的击毙场所。
民警朝猛犬开了三枪,而且其中一枪还击中了猛犬头部。但这只猛犬抗击打能力非常强,它虽然身中三枪却没死,又冲出民警的包围圈,来到了太平中街的一处四层楼高的私人房里,躲到了二楼。

民警赶紧联系房主,让房主通知楼房内的人员撤离。所幸,这座楼里只有三楼的房间有人。民警通知这名女子反锁好门,暂时不要出来。
而后,民警和特警上楼继续搜寻。此时,高加索犬的主人闻讯后来到现场,恳求民警不要击毙他的犬。经过民警同意后,犬的主人进到房内,将受伤的犬带了出来。
随后,民警对犬的主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他也保证今后将看管好这只猛犬,不再让类似事件发生。因为犬咬死了别人的猫,犬的主人向五金店店主赔偿了600元。
就在同一天,
柳州还发生了另一起恶犬伤人事件↓↓↓
华展华园一流浪狗咬伤业主躲进洞 特警将狗击毙
5月8日下午近6时,柳州市华展华园小区一只流浪狗咬伤一名业主后,躲进房子地基下的洞里不出来。因为对这只狗的情况不明,为及时消除隐患,派出所民警联系特警支援,特警赶到后将其击毙。


这只流浪狗咬人的地方在华展华园22栋二单元后面。据了解,当天下午,楼上晒的衣服掉下来,于是一名女业主下楼来捡。就在业主捡衣服时,狗突然冲出来,她的左小腿被连咬了两口。咬人后,狗又躲进洞里,被咬者的家人搬砖头堵住洞口,并打电话报警。


接警后,柳东派出所的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围堵在洞口前,防止狗再度出来伤人。其间,有民警用竹竿往洞里捅,里面不断有狗叫声传出,而竹竿那一头也被咬烂。这只狗没有主人,也不知道咬人是因为疯了还是其他原因,再加上天色渐黑,为防止狗到处乱跑,危及小区居民安全,民警联系特警前来支援,准备彻底消除这一隐患。


据该栋一楼一业主称,这只狗是最近才来小区的,他曾听到洞里有小狗仔声音传出,应该是刚下仔的母狗,出于保护狗仔的本能,这个时期的母狗比较凶,也容易攻击人。

三名特警人员赶到后,仔细了解情况,并分析了地形。考虑到洞口狭小,不方便捕捉,而且万一控制不住,给狗跑出来,还有可能伤害到更多人,因此,特警拿来盾牌、夹子等专业工具,用电筒确定狗的位置后开了一枪,随即狗就没了声响。特警搬开堵在洞口的砖头,从洞口看进去,可看得到狗已经被击毙。

随后,小区物业找人把狗的尸体从洞里掏了出来,一起掏出来的还有四只小狗仔,眼睛还没开,应该是刚出生不久。因为狗仔太小,现场有人领养了一只,还有三只暂时由物业工作人员代为保管。
牵着的狗吓到他人 狗主人被判赔偿相关新闻
一男子在等电梯,电梯门开后,一女子牵的狗扑向该男子。男子称受到惊吓导致身体不适,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日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5月30日晚上7时许,肖某(女)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世贸西城某栋25楼牵狗(大型犬类)乘坐电梯上30楼,电梯门在一楼层打开后,肖某牵的狗扑向电梯外的崔某(男),肖某当即将狗拉回。崔某在电梯门处扶墙休息多时,称其被狗惊吓,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崔某称身体不适,于当晚9时多前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次日零时,崔某称胸闷较前稍好转,无胸痛、头晕等不适,各项检查均无异常,要求离开医院。崔某就诊产生医疗检查等费用,共计411.62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崔某提交的病历,并不能证明崔某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损害与肖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肖某对此亦不认可,故崔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向南宁市中院上诉,要求肖某偿还其医药费420元、护工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300元,合计1820元。
南宁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肖某牵引的狗虽然并未与崔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由于动物的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犬类动物尤其存在一定的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的危险,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肖某虽然已使用犬绳牵引宠物狗,但由于电梯间属于狭小空间,其未按条例的规定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且从该宠物狗的体型以及重量来看,该宠物狗会让对犬类动物有畏惧心理的人产生紧张情绪。
结合崔某事发时反映出的身体状态,故南宁中院认定崔某当日事发两小时后到医院就诊的行为是因受肖某所牵的狗惊吓所致,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肖某作为该宠物狗的管理人,应对崔某花费的医疗费411.62元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崔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故二审依法判决肖某赔偿崔某医疗费411.62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狗袭击人大家怎么看?
来源 | 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