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追索时效超期后如何处理 (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一、持票人应合法持有票据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实务中,持票人会通过提供交易协议、支付流水以及相应的发票等佐证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取得发票有正当理由。

二、票据权利具有时效性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来两年。

综上,如果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力,否则过了时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下,票据权利更得不到保障。此处的权利不仅包括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还包括对前手的追索权,务必要重视时效。

三、民事权利的保障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的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综上,持票人因各种原因丧失票据权利后,可以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权利是持票人享有的是一种在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救济,是法律赋予持票人的权利,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

四、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不同

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或出票人的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两年;民事权利的时效自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日起计算三年。两者有先后顺序,起算时间计算不同。

五、权利保障背后的利益考量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享受权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只要持票日人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诉讼涉及的票据,应当认定持票人为票据的合法支票人。假如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追索,则票据持有人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没有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必要。

但是在持票人未在票据规定的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时效,在法律上出票人和承兑人可以进行时效抗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时持票人上市了票据权利,则票据义务人获得了票据利益,导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票据出票人在出票后获得了相应对价,票据承兑人收到出票人的款项均导致持票人利益受损。

因此《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丧失的期限时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票据到期日;不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律师简介:胡文磊,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号以及微信:18661701069。专注于民商经济合同服务、侵权类纠纷和公司事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