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收银员未按照标准程序办理收款手续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收银员、会计、出纳、营销策划中心营销人员未按时编制相关销售管理报表或未进行统计、核对并报出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在统计应收销售款明细情况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少收或错收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四条
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付款期限15天应收到而未收到房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给予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监20元/笔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财务管理中心会计50元/笔的罚款。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按揭专员在按揭*款贷**办理期间,未妥善保管按揭*款贷**资料,造成资料遗失或毁损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按揭专员未按相关规定将按揭*款贷**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主办银行,由此导致按揭*款贷**放款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按揭专员未及时编制“按揭进度表”,未积极跟进按揭*款贷**的办理,造成按揭放款的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六条
营销人员擅自收取销售定金和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10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赔偿损失额的 50%,和营销人员赔偿损失额的 50%。
第七条
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未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且未规范催收函件手续的,给予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50元/户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元/户的罚款。超过15日仍未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总工室(一级复核)、成本控制中心(二级复核)、财务管理中心(三级复核)未按照规定实施操作,造成房屋可售套数与实际不符的, 给予相关人员50元/套的罚款;如误差绝对值超过3%,给予相关人员200元/套的罚款;造成每套房屋价格错误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元/套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未及时发出催收书面通知给营销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处以50元/次的罚款。营销策划中心没有及时书面催收通知客户的,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处1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