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购买保险时,都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但有少部分人告知保险公司的信息当中有部分不实,不管出于故意还是无意,如果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信息中存在一些不实信息,肯定会在将来该享受保险利益时带来很多不便,甚至巨大损失。
一、不实信息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倘若这些不实信息属于非核心信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交修正即可获得更正(比如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银行卡号、受益人、已有的社保或商保信息等)。
如果这些不实信息涉及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家族史、身高、体重等)、授权签字和职业危险等级(实际从事的职业危险等级高于告知的等级)等核心信息,则是涉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麻烦事。

为了减少双方的麻烦,尤其是减少相对弱势的保险消费者的麻烦,投保人一定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进行事先告知,才能在事后享受轻松、简单的理赔服务;同理,保险公司也会同样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如实理赔,减少自己的不应有的麻烦。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特殊而基本的原则,需要保单中的双方共同遵守。该原则对于双方是相互制约的。而保险消费者要做的是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
如非故意进行不实告知,保险消费者最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更正,否则就需要提心吊胆地度过接下来的731天。在此期间,只要保险公司来调查、追查,此前2年的交费和努力都会化作泡影。也就是说,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保险事故、需要理赔,保险公司只要查出信息不实的情况,就会因此而拒赔。
投保2年之后,如果保险公司不追查、不询问,保险消费者就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抗辩权,让保单不受因为不实告知而失效的威胁。
【温馨提示】
保单讲究最大诚信原则,这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投保单中询问的所有书面事项。否则,即使签订了保单,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即便出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有时候,这项规定常被保险公司滥用,形成保险中“宽进严出”的奇怪景象,极大地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给保险公司的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外很多国家都制订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这项权利,从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只局限于年龄错误。在一些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即使被保险人事先隐瞒了一些重大病情,若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内没有查出,也会给予理赔。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当初体检时由他人代替,则不可抗辩条款无效。[1]

(三)健康状况不实
【案例】刘先生患肾炎已26年余,但他在2011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时并未说明情况。2012年,刘先生病发入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了解到他是个老病号的实情后,以他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而刘先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法律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患病26年余,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但刘先生未告知,属于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单。至此,刘先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小聪明用错了地方,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点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例中,刘先生的情况明显属于非常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而且从投保到理赔未超过2年,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这是第3个处理结果,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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