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教材是什么意思 (艺术学概论马工教材)

一、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因;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二)关于当事人概念的多种学说

1.实体利害关系人说

是指从实体法的角度界定当事人。

2.权利保护人说

3.程序适格与实体适格当事人说

4.程序当事人说

当事人就是指的程序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就是指当事人程序适格,而没有必要人为地将当事人的界定复杂化,给理论和实践造成混乱。

确定程序当事人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2.扩展司法救济空间,完善权利保障体系;

3.促进司法技术的完善。

(三)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人。

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或者是以实体法为标准,或者是以判决所认定的利害关系人为标准。

(四)当事人的结构及称谓

1.当事人的结构

(1)两造对立(基本结构);

(2)三面诉讼(特殊情况);

2.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一)当事人能力

1.概念: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2.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即二者同步存在。

3.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不一致性,表现:

(1)自然人:一是胎儿(继承权);二是死者(著作权、名誉权);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限定性,但诉讼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存在相对分离的现象。

(二)诉讼能力

1.概念: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