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迁拆**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12日,某传媒公司与某市某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6年。
2008年5月21日,某房屋管理局核发了“某”拆许字〔2008〕111号《房屋*迁拆**许可证》,许可某开发公司进行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某传媒公司承租的房屋位于该*迁拆**许可证的*迁拆**范围内。
2008年12月1日,某传媒公司向某房屋管理局申请*迁拆**裁决。同时,某房屋管理局向某传媒公司书面送达申请裁决资料补正告知单,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被*迁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等相关资料。2008年12月6日,某传媒公司向某房屋管理局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称:“目前我司无法提供被*迁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相关资料。此后再无其他资料补正。”某房屋管理局经审查,认为某传媒公司的裁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于当日作出上述《通知书》。
原告某传媒公司不服该《通知书》,于2009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通知书》,并判令其依法受理裁决申请。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了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
第一,作为承租人的某传媒公司是否有权利申请*迁拆**行政裁决?
因本案中*迁拆**许可证获得的时间是2008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还应适用《城市房屋*迁拆**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迁拆**人与被*迁拆**人或者*迁拆**人、被*迁拆**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迁拆**管理部门裁决。因此,作为承租人的某传媒公司亦有权申请裁决。
第二,某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迁拆**行政才觉得答复是否合法?
依据《城市房屋*迁拆**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房屋*迁拆**管理部门认为具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对于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由于某传媒公司未提交《城市房屋*迁拆**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6条第(3)项中要求提供的被*迁拆**房屋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某房屋管理无法核实被*迁拆**房屋的权属情况。因此某房屋管理局依据《城市房屋*迁拆**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作出上述《通知书》亦无不当,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示:
当*迁拆**人与被*迁拆**人达不成*迁拆**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迁拆**行政裁决是关于*迁拆**人与被*迁拆**人或者*迁拆**人、房屋承租人之间就补偿形式、补偿数额、安置面积、补偿标准、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的解决方式。*迁拆**裁决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未经申请程序不能依职权启动裁决程序。*迁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的,必须符合裁决受理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城市房屋*迁拆**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条、第6条、第8条规定条件,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答复”的裁决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采取其他维权方式,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裁决,也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下达补偿决定的主体只限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补偿决定的部门也发生了变化,一般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