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转手的工程,居然走到了三包。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死一伤事件后,明明可以由工伤来处理,一手承包商私自做主,答应了对方的天价赔偿。
没办法,三手承包商索要货款,不得已将一手承包商告上了法庭。
结果,法院说合同无效。
那么,还能要回货款吗?
一、事实经过
2017年7月1日,鉴湖街道办事处将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工程发包给萧山园林公司,工期270天,签约合同价12019940元。结算造价为13177868元。
2017年7月10日,萧山园林公司与金惠明签订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一份,由甲方将案涉工程委托给乙方管理,工程造价为12019940元;乙方按工程决算造价的2%(不含税)上缴给甲方作为公司提存积累;乙方承担税费负担;乙方支付给甲方12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无违约情况下,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业主退还后实际金额,凭竣工验收报告合格证书无息返。。
2018年9月20日,金惠明转手给郦莉英,同时向被告萧山园林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由郦莉英负责全部施工任务等,金惠明提取总工程款的10%;金惠明支付萧山园林的保证金240万元履约完毕,并从业主方收回后同意由萧山园林直接退付给郦莉英方。
2019年5月11日,工地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萧山园林公司支付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2183831.02元,因本次事故,还缴纳了行政罚款390164元。
在支付郦莉英货款过程中,园林公司要扣除,郦莉英自然不同意。
双方争执未果,诉诸法院。
二、诉讼经过
(一)一审
郦莉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萧山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540266.08元,并支付以总拖欠款金额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鉴湖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
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该院对双方争议的款项,分析如下:
1、原告与萧山园林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实际系工程转包协议,该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依据该协议条款约定对相关费用予以扣除,该院不予采信;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萧山园林公司确存在参与案涉工程管理、实际介入部分工程施工,该院参照协议中约定“乙方将工程决算造价2%上缴给甲方公司作为提存累积”,对该笔款项予以认可;
3、萧山园林公司支付款项9084718.43元(不含支付的税费),其中2183831.02元系处理案涉工程中发生事故的费用,原告认为该事故赔偿事宜均未参与,系被告萧山园林公司自行处理,赔偿金额过高,不予确认。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萧山园林公司作为收取费用的工程管理方、工程转包人亦承担一定管理不当的责任,该院确定上述费用由被告萧山园林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即218383.1元,其余垫付的1965447.92元由原告予以承担;
4、支付款项中的行政部门罚款390164元、法院诉讼费127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00元、律师费45000元、保全费1200元,该院认为被告萧山园林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管理不当系造成上述费用发生及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酌情由被告萧山园林公司自行承担150000元;
5、被告萧山园林公司还主张支出审计相关费用、安排施工人员进场产生费用,虽原告未予以认可,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审计事务、部分工程项目进场施工确由被告萧山园林公司完成,亦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该院酌情确定被告萧山园林公司合理的费用支出为150000元。
综合3、4、5项,该院认定被告萧山园林公司在本案中为原告实际垫付的款项为8866335.33元;
6、被告萧山园林公司还主张应付未付款项应当予以扣除,其中依据金惠明、郦莉英出具的承诺书要求扣除工程造价款10%,原告认为该费用应当由其与金惠明自行结算,该院对原告的意见予以采信,在本案中不作为被告萧山园林公司扣减工程款的事由;被告萧山园林公司还主张垫付款利息,但双方之间并未对垫付款利息进行过约定,且部分垫付款的支付未经原告的认可,被告萧山园林公司亦从发包单位收到了部分工程款,该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分析,本案中,原告可得工程款为2171450.57元(13177868元工程造价×98%-617767.74元税费-8866335.33元垫付费用-1258757元应付款项)。
原告还主张两被告归还保证金150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萧山园林公司之间的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以及原告与金惠明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保证金从业主方收回后退付给原告,而目前120万元保证金尚在被告鉴湖街道办事处,结合本案实际,尚可能产生后续事故伤者的工伤赔偿款及案涉工程中存在部分应付款未支付的情形,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该院暂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告认为工程总造价的5%系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无权主张的辩称,该院认为根据前述分析,已有150万元的保证金款项暂未退还至原告,该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还主张利息损失,因本案中被告萧山园林公司亦垫付了部分工程款,该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被告鉴湖街道办事处实际已支付工程款6871774元,根据工程审计造价,尚有工程款未付清,欠付款项已经超过原告可得工程款,故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鉴湖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一、被告萧山园林公司支付给原告郦莉英工程款2171450.57元;二、被告鉴湖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郦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
上诉人:郦莉英
上诉人:杭州萧山园林
被上诉人:鉴湖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郦莉英上诉要求重审:
理由是:一、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涉及的工伤事故赔偿一项,系另一法律关系,赔偿数额也从未经郦莉英同意,一审法院却直接认定工伤事故赔偿数额,判决由郦莉英承担,剥夺了郦莉英工伤事故的抗辩权。把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混在一起判决,系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经过几个回合的证据交换,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案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萧山园林公司在处理案涉工程事故中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首先,虽根据由郦莉英签名的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郦莉英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萧山园林公司与受害人间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得到郦莉英的确认。
其次,虽萧山园林公司与案外人经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已经达成协议,但对于其中所涉款项的数额问题是否合理,郦莉英与萧山园林公司间存在重大争议,且以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能明确。
再次,案涉工程事故的受害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根据萧山园林公司与受害人间的调解协议约定相应保险利益归萧山园林公司所有,而目前该部分费用尚未结算,故对于萧山园林公司因案涉工程事故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也不明确。
综上,因案涉工程事故而实际由萧山园林公司垫付的部分款项并不明确,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郦莉英与萧山园林公司间就该部分事项,可另案解决。
一审在本案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显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郦莉英与萧山园林公司争议的由萧山园林公司垫付的工程款部分。
其一,就2020年1月22日萧山园林公司支付给壹明服务部的50000元款项,萧山园林公司主张系其为案涉工程所垫付,但该单据中并无郦莉英签名确认,也未得到郦莉英的事后追认,不应予以认定。
其二,就萧山园林公司支付给陈忠彪的卫生费20000元,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且也未得到郦莉英的确认,不应予以认定。
其三,郦莉英及萧山园林公司均主张一审认定萧山园林公司相关费用支出为150000元不合理,但结合一审判决的内容,该部分款项系结合审计相关费用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而发生的费用,一审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其四,关于郦莉英主张一审认定萧山园林公司垫付的劳务费及进场施工的工程量不当等问题,均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其五,关于行政罚款390164元、诉讼费12775元等款项的承担问题。
虽罚款的对象为萧山园林公司,但该罚款所涉事项系由郦莉英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而引起的,故郦莉英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就诉讼费等费用,亦是因郦莉英对外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所引发,其在萧山园林公司处存有保证金并非其对外迟延付款的正当理由,故一审结合郦莉英及萧山园林公司在该部分事项中责任的大小,确定由该两方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无不当。
其六,关于萧山园林公司自己施工的1122332.2元工程的税收部分,根据一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反映,该款项系由973241.2元石材款和149091元点工费用组成,当事人间对该部分内容系萧山园林公司自行施工之事实无争议,相应工程款亦在萧山园林公司应支付给郦莉英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该部分税费不应由郦莉英承担;按照当事人的缴税比例计算,该部分税款应为51305元,系萧山园林公司自行施工所产生的税费,不在郦莉英所享有的案涉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第三,关于郦莉英主张的1500000元保证金是否应当退回的问题。
对此,虽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退还后实际金额,凭竣工验收报告合格证书无息返还,但因其中1200000元保证金尚在业主鉴湖街道办事处,且就萧山园林公司垫付的 工伤赔偿金尚未实际进行结算,后续事故伤者的工伤赔偿款亦存在可能性,案涉工程还存在其他未付款,故一审确定该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无不当。
萧山园林公司提出存在其向案外人金惠明结算10%工程造价款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萧山园林公司主张其向郦莉英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向业主方收取的工程款间存在的差额应否计算资金占有使用费的问题。对此,其在一审中并未就该部分内容提出反诉,其与郦莉英间签订的协议实际系工程转包协议,且系无效合同;因其系合同相对方,其向郦莉英支付工程款系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因其是否收到业主方的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萧山园林公司就差额部分主张占有使用费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鉴湖街道办事处的责任问题,因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13177868元,而其已支付给萧山园林公司的工程款为6871774元,故其未付款尚高于萧山园林公司对郦莉英的应付欠款。鉴湖街道办事处提出萧山园林公司非法转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该部分内容系其与萧山园林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且其也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郦莉英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两上诉人的其余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萧山园林支付给上诉人郦莉英工程款4188203.49元,
三、鉴湖街道办事处对萧山园林应付给上诉人郦莉英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郦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探案说理
明明国家三令五申不允许非法转包,还要顶风,也是无语了。
法院也公平,虽然合同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合同,但是因为确实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还是要对双方的申请给与裁断。
在这个案件中,一手承包商,园林公司家大业大,占有话语权和主导地位。
但是,也不能自己太任性啊。
公地上一死一伤的人员事故,最终费用是由三手承建商出钱,是不是第一要和人家商量,让人家做主?
如果对方想逃脱责任,自己出面也可以,但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进行赔付吧?
而且,在工程款中扣除,明显也不对。
所以这个官司绕来绕去,各种法律关系掺杂在里面,很乱。
前事当为后事之师。此为鉴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