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本网记者)花了20多万元买个新车,后来发现这原来是一辆旧车和召回车,于是,消费者陈先生怒而打官司。
近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我市首例汽车销售欺诈案件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两个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将曾被使用过的车辆以新车名义销售给原告陈先生,并对该车属召回车的事实刻意隐瞒,构成欺诈,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除退还陈先生购车款外,还以车辆本身价格的三倍款项即673200元给予赔偿。
购车遭遇波折
2014年9月6日,市民陈先生到我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选购车辆,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车协议书》,订购蒂艾仕牌2014款1.6豪华版新车THP160长安标致雪铁龙轿车一辆,价格为224400元。该协议书中的出卖方写明为成都某汽车公司,与自贡公司同属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签订协议书当天,陈先生支付订金1万元。
2014年11月26日,陈先生在准备提车时惊讶的发现,该车发动机存在异响,经双方协商后,在12月4日,陈先生与两公司达成了一份洽谈协议,拟更换一辆蒂艾仕牌CAP7160B2A1B型号为DS5豪华版THP200长安标致雪铁龙车新车,二公司自行承担更换车的差价款6999元,代办车辆的*款贷**和保险事宜。其后,陈先生支付了购车费、代办手续费、车辆购置税等共计266706.21元。12月25日,陈先生明确向A公司提出了“不要展车、更不要召回车”,对方表示认可。
2015年1月1日,A公司将车架号为LPAA1CBC7D2001857的蒂艾仕牌CAP7160B2A1B长安标致雪铁龙轿车交付给陈先生。提车时,该车里程表显示为6公里,当天行车后,陈先生发现里程表电脑显示该车里程累计已达581公里。陈先生随即向A公司提出该车不属新车,对方却予以否认。其后,该车在使用中又出现诸多问题:车轮胎配置尺寸与厂家合格证尺寸不相符;车辆机油变黑、变色严重;车轮胎一直报警,维修了三次仍未解决;车的封闭式天窗漏水。陈先生要求换车,遭到拒绝。
新车怎么会有这么多的状况?为了搞清车辆性质,陈先生经查实,得知该LPAA1CBC7D2001857号车为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2014年的召回车辆。他又专门致电长安标致雪铁龙DS汽车贵宾服务中心,了解到该车于2014年在成都已卖给另一人,后不知何故退回公司。
为此,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与两公司之间的购车协议及两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法院判决欺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在2014年9月5日的召回公告载明,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国产DS5汽车,召回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款长安蒂艾仕DS5,VIN范围起LPAA1CBC4D2001735到LPAA1CBC9E2003983止,召回的缺陷情况:“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车辆燃油泵锁紧盖存在失效风险”。车主通知:“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主动联系相关车主,安排免费检查或维修。”2014年9月9日,被告接到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锁紧盖召回活动索赔单,其要求“如果锁紧盖生产代码同时是13和11,就需要更换备件,如果不是无需更换。”之后,二被告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原告此情况,在销售给原告后也没有通知原告所购车辆需召回检查。诉讼中,经法院对陈先生所购车辆组织原、被告现场查勘,查证原告所购车辆锁紧盖生产代码为13和7。
法院认为,被告将明知属召回车范围的车辆出售给原告,亦未提供该车在销售给原告前按要求对车辆锁紧盖进行过检查的相关证据,销售后也没有按照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主动联系被告,安排免费检查或维修。虽然经法院组织查勘,该车锁紧盖生产代码为13和7,不属召回活动索赔单要求车辆,但二被告对原告购买的车辆属召回范围车的事实在售前和售后均未告知原告,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同时,法院认为,综合该涉案车辆存在的车轮胎报警、封闭式天窗漏水等问题和汽车里程数、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雷海兵等情况,原告有理由认为该涉案车辆在销售给原告前曾被使用。
法院认为,二被告隐瞒该车属召回车、将曾被使用过的车辆以新车的名义销售给原告,致使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该涉案车辆,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损害了原告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及其他相应法律条款,判处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及各种税费共计266706.21元,并赔偿车款三倍即673200元。
商家应诚信经营
“这起案件是新消法实施后我市首例汽车销售欺诈案,且赔偿数额巨大,因而具有典型意义,警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消委会秘书长项群说。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先规定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项群认为,这一修改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旨在强化经营者规范经营的行为,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作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并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不夸大,不虚构,不隐瞒。”
据了解,目前我国家用汽车达几亿辆,汽车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不管是大件商品如汽车,还是一些价格低廉的其他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都应当树立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需充分了解所要购买商品的信息,仔细检查,并尽量让经营者提供较为全面的商品资料,有效地保存好购买商品过程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一些宣传、承诺材料,遇到问题,可向消委会、工商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群说。
对此,市民刘先生认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因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对市场上数以万计的各类商品真假进行甄别,即使能够判断出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因时间、精力耗费不起,许多消费者也会放弃维权。少数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两点,将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假乱真。面对商家缺乏自律以及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的现实,刘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从而维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