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以及国际形势的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也越来越多,下面我们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明:
一、行政机关应当审查什么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可见,当事人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交申请书以及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的事项、理由以及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行政机关则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能否确实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以及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是否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在实际执法实务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是普遍存在的,但当事人却有经济困难确实是否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判断。
二、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由谁批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的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据此理解,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机关审查后就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罚没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在安徽、四川、海南、云南等地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中均进行了明确,那么在此情况下,罚没收入也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也将影响政府非税收入的执行。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按照以上规定,缓缴非税收入的需要执收单位以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不再仅是执收单位同意就可。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书面申请的,经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该条例则规定了应当先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例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审批程序,不再是执手单位审批同意就可。
因此,在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义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地区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另外,当事人在申请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否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也可以认为因为行政机关的未明确告知,并不明确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缴纳罚款从而影响后期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如何确定?
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并无明确规定,那么据此期限问题就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考量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以及行政机关的执法风险等作出合理的期限约定。
以上仅属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