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受伤起诉赔偿无果 (大学生打篮球受伤索赔)

大学生打篮球受伤索赔,打篮球导致别人受伤应该怎么赔偿

全*运民**动健身的时代,不少体育运动项目都对参与者自身身体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例如篮球、足球等运动,都存在较为激烈紧张的运动节奏和碰撞对抗,难免会造成参与者在运动中受伤。近日,三门峡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杜某在篮球场上,一个持球突破,一个防守突破,陈某跳起投篮时与跳起封盖的杜某发生碰撞。结果,陈某受伤,被诊断为韧带撕裂,后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杜某赔偿4万余元医疗等费用。

那么,陈某的索赔能否受到法律的支持呢?法院将怎样判决?

大学生打篮球受伤索赔,打篮球导致别人受伤应该怎么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打篮球被撞伤索赔4万余元】

在该案件中,原告陈某诉称,2021年11月6日,他与被告杜某以及同学在打篮球时,杜某将自己撞伤,陈某要求杜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

被告杜某辩称,2021年11月6日放学后,他和朋友何某到球馆后,何某见到他的同学也在打篮球,就加入一起打球。陈某也在其中,只是他俩并不认识。在打球过程中,陈某持球突破,他是防守突破,阻挡陈某上篮得分,陈某跳起投球,他就跳起封盖,两人在一次跳起后相碰。

之后,陈某坐在地上抱着膝盖说:“等下,我这里有点疼。”杜某当场询问了陈某的伤情,然后和打球的其他几位同学陪同陈某到医院检查,共花去检查费130元,杜某当场向陈某转款65元,后便各自回家了。

2021年11月17日,陈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右膝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右侧胫骨内外侧髁及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周围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及其他损伤待查”。

陈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3.7万余元。陈某出院后,与被告杜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两次审理认为:自甘风险的行为】

渑池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运动属于典型的竞技体育运动,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

原告陈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应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依据法律规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根据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的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受害人对该风险明知,且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的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受害人参加此种活动所遭受的损失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即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所参与活动的其他参与者的活动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组织者及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这表明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鼓励大家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激发人们拼搏争先的斗志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上述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量力而行,做好防护;遵守活动规则,避免损害他人。

(作者: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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