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越来越多的今天,一些情绪激动的人将矛盾与冲突发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中,并*辱侮**、*谤诽**对方。如果这种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该如何维权?
小凯和小向系同事,两人因分配工位产生矛盾,后因抢单问题进一步激化矛盾,小凯遂在公司大群和项目群中发布:“小向XXX,没教养,老子辛辛苦苦谈的客户,交费的时候被你截胡了”、“XX玩意,老子要XXX”、“你给客户当XXX吧,让客户XXX”等言论。这些言论是对小向人格尊严的贬低、*辱侮**,属于*辱侮**性用语,在微信群内传播将会导致小向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后来,小向寻找律师朋友的帮助,及时将上述微信聊天公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向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凯三日内在微信群里向小向正式道歉,并赔偿小向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掌握哪些维权小技巧呢?
1、 法院的选择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我们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证据的保全
一方面,对*辱侮**、*谤诽**言论及时公证,并且聘请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形成我们的证据链。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忘记向法院提交公证书及发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费用凭证。
3、道歉+赔偿
结合具体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在微信上道歉,在报刊上道歉,进行书面道歉等,并且附加天数的要求。同时,我们可以主张公证费、律师费等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然了,律师费要在合理范围内,要不然法院不会全部支持的。
4、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法院会考虑被诉侵权言论的内容、数量、传播范围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综合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我们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
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禁止用*辱侮**、*谤诽**等方式损害其名誉。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辱侮**或者*谤诽**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我们要及时公证,勇于诉讼,维护我们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