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零口供:嫌疑人拒不承认作案,始终零口供,警方怎么办?

2017年11月29日,王先生向警察局报案,自己的金项链、金手链、公文包及包内现金10多万元被盗。

嫌疑人不承认作案警方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怎么办呢

王先生是个包工头,一直从事工程建设。11月27日,王先生给工人发完工资,由于当时天色已晚,银行关门了,他就把钱带回了家,放在门口的衣柜里,金手链、金项链放到柜子上。这几天王先生事情比较多,还没有来得及把钱存入银行,没想到就出了这样的事。

王先生租住的这间公寓,门上装的是密码锁,平时就他和女友在一起,密码除了他和女友外,没有告诉过其他人。警方经过勘查,在房间内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证,细心的警察发现门框与门锁之间有划痕,很可能有人通过插卡的方式,打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明确了作案方式,接下来警方要确定的就是作案时间。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失盗时间应该在11月27日凌晨两点到29日下午2点之间。所幸王先生居住的房间走廊顶部,警方发现了一个摄像头。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有一位女子在王先生门前数次停留。这位女子披着黑色长发,身穿花色睡袍,戴着帽子,她先是在王先生门口停了下来,不知在门上操作了什么离开了。十几秒钟后,她又来了,还是在王先生门口操作了一会儿,又离开了。这样8次相同的方式操作后,这名女子终于打开门进去了,不到六分钟她从房间走出来了,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包。经王先生辨认,正是他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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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继续调取监控,发现这名女子出了楼,经过一段绿化带,再过去就是马路。马路这边没有公共摄像头,所以警方无法继续追踪女子的去向。

这名女子是谁呢?王先生称并不认识这位女子。警方继续调查,发现有人在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案发当天晚上就停在这条马路上。

警方怀疑,作案人应该进入过王先生的房间,熟悉王先生的生活方式,应该是熟人作案。警方便将王先生女友作为调查对象,经过调查很快排除了王先生女友,但警方又将嫌疑锁定在王先生租房的楼上周某身上。周某是王先生女友的男闺蜜,曾去过王先生房中。

周某矢口否认,声称案发当晚去了绍兴。经过警方调查,他确实去了绍兴,但在案发时间他仍在当地。警方调取了周某的手机,发现有删除购买假发和打*裤底**的交易记录,并且这个打*裤底**与案发现场打*裤底**是一样的。

警方在追踪周某车辆的行踪时发现一个异常的情况,周某在去绍兴高速上还有一个停留的时间段。根据周某车辆停留的位置,警方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作案女子的打*裤底**。此时警方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作案的女子就是周某男扮女装作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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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宁波一家黄金回收公司发现了线索。据公司老板说,11月29日晚上,一位年轻男子来找他,说是有两样黄金首饰要卖。公司老板按照市场价买了对方90克黄金首饰,给了对方3.6万元。但王先生被偷了200多克黄金,现在只找到90多克,剩下的那些黄金又去了哪里呢?

在另一家黄金收卖店,他们又发现了线索。据这家店的魏经理说,那晚他买了两件黄金首饰金项链、金手链,付给对方4万余元。经过比对卖方的照片和身份证,证明这个人正是周某。

在事实和铁证面前,周某拒不承认作案,始终是零口供。最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证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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