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引发广泛关注的“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福建检察机关日前向媒体透露: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涉案男子蓝某提起公诉。
整个事件的经过很简单,当时蓝某正在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在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而小偷察觉自己被发现就夺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当蓝某抓住小偷陈某时,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但自己也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这件事情,人们关注的重点是,面对小偷,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如果进行搏斗,打伤或打死了小偷,肯定也要吃官司,这样的先例早已发生。打贼有风险,现在追贼也可能要吃官司了。小偷再上门,怎么办?总不是笑脸相对:您老来偷东西啦?您偷完东西啦?走好了您,欢迎下次再来……
由此,小马飞刀想到,如今面对社会不良行为,很多人不敢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商场、公交车上有市民看到“扒手”偷钱视而不见,看见*子骗**行骗无动于衷就是因为社会正气不足引起的。这些人之所以见义无为,就是感觉自身力量太过弱小,无法和强大的恶势力抗衡,试想,如果社会能给见义勇为者多一点认同和鼓励,多支持、帮助、宣传一些见义勇为的人和事,让整个社会充满正气,那么还会有人敢在公共视野下胡作非为,违法乱纪吗?
当然,我们也承认,法律责任的认定有时看起来冷冰冰的,很难兼顾到人情常理,它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尤其是与人们的道德诉求不一致时,执法乃至法律规则本身都可能成为指责的对象。一个凡事都讲究法治的社会,原本朴素不过的见义勇为,便越来越多地走下道德高地,陷入复杂的法律责任技术。几年前,在广州佛山,眼看1岁女童就要被货车撞到,16岁女孩李舒舒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自己腿部被碾轧。对此,当地交通部门认定,李舒舒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要为自己受伤负25%的责任。
法津应该是打击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工具而不是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如果给公众释放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可能招来牢狱之灾”的危险信号,那么,谁还会站出来。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从传统道德社会迈入法治社会所必须接受的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勇为面对法治来袭只能委曲求全,如何从制度安排上寻求见义勇为的脱困之路,是社会转型期必须作答的课题。社会风气的改变需要法律最大可能的安抚人们内心的焦虑;同时,也离不开这种对善行的提倡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