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他人偷越出境。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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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高额回报,在胡某(未到案)的组织下,与胡某、王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商议好从金溪出发偷越至老挝,到云南后因偷越的交通工具坐不下,先后分两批次从云南省勐腊县磨憨镇通过非法小道出境至老挝。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因偷越国境被勐腊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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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偷越国境被勐腊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二千元,应折抵相应罚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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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成功没有捷径,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所谓的高薪“打洋工”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陷阱。大家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自觉*制抵**赴境外或在网上参与涉诈违法活动,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切莫非法出入国境,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