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错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 (公证处公证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证错误损害赔偿案例,公证争议解决的方法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任何的公证文书在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力的。

公证错误的补救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该项公证的除外。”

本条说的比较概括,如果要*翻推**公证书的效力,必须要有足以*翻推**该项公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注意是“足以“,不论是单个的直接证据还是数个间接证据,能达到法律上对证明力的要求。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①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公证书错误的表现形式可能很多,主要包括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内容正确但表述不当、文字错误等。法律对于提出复查的要件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就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是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来预防纠纷和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公证书是法律文书,撤销公证书应当具备法定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足以*翻推**原公证书,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证书的撤销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①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公证书。

②公证书的内容部分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撤销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法律规定撤销公证书要进行公告。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根据本法的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内容中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被撤销的,该公证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进行了公证、拿到公证书之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但公证机构拒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