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市人社局批准的工作调动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办理时间
早9:00 - 晚17:00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工作调动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本市新招录或从外省市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中央驻津单位人员的,不受在津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4、申请人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5、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6、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市人社局开局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7、《工作调动人员申请落户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2、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核:
由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核。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