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开开心心外出用餐
结果小孩子不小心打翻锅被烫伤
餐厅该负责吗?
近日
集美法院就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作出了判决

案情简介
集美某餐厅经营项目为自助小火锅和烤肉。2018年8月,父亲黄某带着还是婴儿的豆豆(化名),和彭某等共五人一同至该餐厅就餐,就餐期间除豆豆外,其余四人均有轮流离开座位取餐,后黄某取餐回来就坐。黄某与豆豆之间还隔着豆豆的哥哥,豆豆突然伸手触碰并打翻桌上的火锅,被热汤烫伤。豆豆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黄某夫妇认为餐厅内餐桌设置不合理,未进行相关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豆豆受伤,应对豆豆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餐厅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黄某夫妇作为豆豆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该餐厅至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偿损失50余万元。
集美某餐厅辩称,黄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基本照顾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与豆豆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餐厅内张贴有温馨提示,工作人员亦有提醒父母照顾好小孩,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餐厅要承担责任,从人道主义出发,应承担5%的责任比例。
该案审理过程中,豆豆父母申请对豆豆因上述受伤造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豆豆构成八级伤残。预计目前暂无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若后续仍需继续进行治疗,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餐饮业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餐厅内的每张餐桌两边各有一个火锅,增加的儿童椅只能放置于餐桌侧边,离火锅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集美某餐厅主张餐厅内多处有张贴安全提示,其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多次提醒监护人要照看好小孩,事发后亦有采取救助措施,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集美某餐厅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豆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受伤存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餐厅的责任,法院酌定餐厅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故法院判决集美某餐厅应赔偿小小合理损失近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餐厅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责任比例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餐厅作为餐饮业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措施,保障其提供的设置符合保障顾客安全的要求。餐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人,需对其已尽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餐厅内餐桌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提醒、事后救助等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父母到被告处用餐,缺乏辨别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照料好原告,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然而事发时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受伤存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应以承担次要责任为宜。
集美法院在此提醒:
餐饮业从业者一定要加强安全保护意识
切实保障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
顾客在就餐时
亦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
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应履行好监护义务
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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