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同意调查取证 (为什么有时法官不配合调查取证)

「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有时法官不配合调查取证?

「法律解答」

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取证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申请,承办法官都要配合调取。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法官在收到申请后要对两个方面予以审查才会批准申请。

  • 证据为什么当事人或律师不能自行调取
  • 证据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换而言之,法官对于该款规定的适用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避免法官的这项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故法律在这方面加了一道保障,以减少这样的恣意产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而这道保障也给了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说服法官调查取证的指引。

换而言之,法官收到调取证据申请后要审查三方面,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两方面。

意即,倘若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可能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那么法官应当同意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申请。 否则,裁判可能会面临被再审的风险。

因此,倘若要说服法官批准申请,一定要从这三方面与法官做好沟通缺一不可。

法官不同意调查取证,法官有没有义务调查取证

而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在这方面便会有所欠缺,甚至可能会激怒法官从而适得其反。 理由如上所述,当事人对该三个要点不了解、不清楚,法官会耗费大量时间以及精力去解释,而无法得到积极的、理性的回应,致使法官不配合调取证据。而且由于当事人亲自诉讼,缺少律师帮忙跑腿,法官可能更不愿意亲自去调查取证。

另一方面,有时法官不配合调查取证是因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侦查能力以及强制执行能力远远小于公安机关,让民事案件以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调查取证很难。

再者,有时候专业的法官会避免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诉累,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拒绝调查取证。实践中不少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推诿,法官亲自前往调取证据都不一定能成功,会出现有保管义务的部门和企业存在藏匿、转移、毁灭、丢失证据等情形。

写在最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确实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添加了一把锁,但在实践中当事人要申请再审的难度相当高。因此,当事人在决定是否请律师时,建议要从这方面加以衡量,避免提高诉讼成本以及增加权利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