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赔礼道歉 (人身损害医疗费能用新农合报销吗)

人身损害医疗费报销了还能主张吗,人身损害医疗费能用新农合报销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费”通常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主要费用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但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以及商业保险的发展,受害人常常在治疗过程中就已通过相关医保制度报销部分“医疗费”,对于 该部分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能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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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是仅支持个人缴费部分,即侵权人不需赔偿受害人已报销的“医疗费”部分。

在陈某文诉李某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1]中,原告陈某文在依法执行查扣“五类车”公务活动的过程中,遭遇被告李某臣驾驶一辆改装且载满货物的三轮车逆行,原告等人示意被告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拒不配合并加速行驶三轮车,导致原告被撞倒在地,右腿被三轮车压住,造成原告轻伤一级的损伤及十级伤残的后果。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并向被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工伤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其中部分医疗费已经公费医疗报销。一审法院在计算医疗费赔偿时仅计算原告个人缴费部分数额,认为“医疗费”应以原告实际支出金额为准,并结合医疗费发票计算得出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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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是侵权人仍需赔偿受害人主张的已报销“医疗费”。

在陈某兵与邱某新、邱某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中,原告陈某兵在其酒厂一楼生产车间作业时,酒厂北面邱某新、邱某泉等被告所有的六楼房屋天台屋顶一角的砖块及瓷砖跌落,坠破原告陈某兵一楼铁皮房的屋顶及铝扣天花板后砸中正在作业的陈某兵头部。陈某兵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陈某兵伤残等级为九级。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理赔。随后原告陈某兵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变更案由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为受雷击影响的不可抗力,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应就自身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无证据证实被告无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医疗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理赔与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侵权之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抗辩应在侵权赔偿中扣减原告已通过商业保险理赔获取的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从上述案例可见,对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能够主张赔偿存在不同看法,但实际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没有明确要求“医疗费”需为受害人实际支付,因此实务中出现由于理解不同而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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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亦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中,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侵权人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应被支持。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受害人通过医保、商业保险等获得报销与受害人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之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冲抵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赔偿额;

2.若将受害人通过医保等制度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予以扣减,从而实质上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仅不符合医保制度的保障目的,而且变相地成为侵权人的挡箭牌。实际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扣减后续相关待遇或者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填补先行支付额,因此受害人不会因此获益,侵权人也不需重复赔偿;

3.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部分的费用是基于受害人购买了医疗保险,是受害人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而获得的报销费用权利,受害人行使权利却使得侵权人义务减轻无疑是不为大众所接受的。而且报销有一定的限额,并且也有相应的比例,它的使用会影响到受害人以后的就医报销,不能机械地认为受害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才是实际损失。

因此,在笔者看来,即使法律尚未明确“医疗费”的赔付是否限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裁判观点也不应偏离人民大众朴素价值观的认知,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2019)粤0104民初41777号民事判决

[2] (2020)粤0118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

作者:张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