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451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
活动中,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为读者关心的一个热点。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刘建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事件——
工作时不慎坠落摔伤 雇主拒绝赔偿
今年6月,石家庄某学院在校内为毕业生举办毕业演出活动,某文化传媒公司承包了该活动的举办。该传媒公司范经理通过电话联系,雇佣李先生和其他9位工友搭建舞台,搭建完成后支付范先生一行人工资及车费共计4000元。
舞台搭建完成次日,范经理又雇佣李先生和其他4人为其挂伪装网,约定4人日工资及车费1000元。挂网时,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李先生不慎从4米高的架子上坠落受伤。
事后该文化传媒公司只支付了李先生及工人的工资、车费1000元,范经理以本次用工是加工承揽合同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
现在,李先生不知道能不能要求赔偿,要求谁赔偿,以及要求那些赔偿项目。
——解析——
双方关系是雇佣而非加工承揽 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针对李先生的咨询,刘建周律师做出如下解答。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该事件中,李先生和其他工人由该文化传媒公司管理、支配;工作场所、工具由该公司提供,工作时间由该公司指定;该公司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劳务报酬,而非一次性结算报酬;李先生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非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李先生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搭建舞台及挂伪装网)是其舞台演出活动的组成部分。
由上,刘建周律师介绍,完全可以认定李先生和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的关系为雇佣,而非加工承揽,所以李先生可以要求赔偿,文化传媒公司应对其雇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该文化传媒公司没有相应演出资质或者该活动超出了其经营范围,那么学院与文化传媒公司应该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生可以先找学院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以学院、传媒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具体的赔偿项目要看李先生有哪方面的损失。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肖延昭
■编辑/赵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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