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法院电话、不回法院短信、拒收法院专递邮件……广州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吴某,为了拖延诉讼使用了各种小伎俩,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收到了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送达、妨碍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2016年10月,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联系被告吴某参加诉讼。然而在吴某的拖延下,案件从立案至开庭足足耗时一年半。
最初,海珠区人民法院通过吴某名下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吴某却均遭遇打通后无人接听、短信未予回复的情况。多次联系未果后,法院将全套应诉材料通过EMS法院特快专递邮寄到吴某户籍所在地,但该专递却被吴某拒收。随后,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大洋网发布公告通知吴某应诉,公告期为60日,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就在法定公告期及答辩期届满后,法院却收到了吴某邮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书,而邮寄时间极其“精准”的是答辩期的最后一日。
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该异议。但将裁定书邮寄至吴某户籍地及其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地址时,吴某又故技重施,再次拒签导致专递被退回,并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定的公告期60日及上诉期10日届满的最后一日,再次从其户籍地寄出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状。但该上诉请求最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海珠法院发现,吴某使用拖时间的伎俩也是看“场合”的,当正常联络符合其利益时,吴某总会及时主动地现身,反之则销声匿迹。例如,当法院对该案缺席审理后,吴某便委托代理人主动联系法院,签收了诉状副本及证据等应诉材料。而当经办法官为充分查明事实要求其本人前来参加第二次庭审时,其又一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一纸法院罚款决定书,让吴某最终自食恶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吴某在完全知悉案件的情况下,采取“拒应诉”“拒收邮”“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主张权利”等一系列方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其在提出管辖异议时提供了户籍地详细地址,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户籍地法院审理,但法院特快专递邮寄至其户籍地却屡遭拒收,其企图利用法律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明显,客观上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累,最终吴某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醒,诉讼中,当事人应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切莫耍小伎俩“玩程序”,最终受到的是法律的严惩。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方晴 通讯员 张琳、周博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