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被查封咋办 (民事执行遇到刑事查封怎么办)

“欠款人被判刑了,那欠我的钱他是不是不用还了?”

“欠款人抵押给我的房子,因为他犯罪被刑事判决执行了,我该怎么办?”

“抵押给我的房子,被刑事执行时依法拍卖了,我能分到钱吗?”

以上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案外民事债权人会问到的高频问题,今天作者以房屋作为被执行对象时,涉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犯罪判刑后房子被查封怎么办,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被查封咋办

近年来,“房屋”以其优秀的安全性、流动性、利润率成为不动产投资中的热门“硬资产”,在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亦会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房产。“房屋”因此成为较为普遍的涉案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后续生效刑事判决的执行保存下了较为稳定的可供执行对象。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孳息的追缴及其个人财产的处置,则关乎刑事判决的公平性、合理性,亦关乎被害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亦是如此。本文以“房屋”作为财产执行对象为例,浅析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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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购房款及房屋增值产生孳息的处理

例: 张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违法所得60万和个人合法财产40万,购买某处当时市价100万元的房屋一套,案发时此处房屋增值为市价150万元。案发前张三将此处房屋向银行抵押*款贷**100万元。张三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刑及向被害人退赔,后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将该查封房屋拍卖。

1、房屋产生的相关孳息的如何处理?

以往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后物品增值利益应当全部予以追缴。

主要理由为:增值利益非受贿人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不追缴原则。但其中40万元系其家庭合法财产支付,此部分应当予以退还,但其他部分包含全部孳息应作为财产刑的对象一并处理,充分提现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

第二种意见,犯罪后物品增值利益按非法所得支出相应份额予以追缴。

主要理由为:承认犯罪所得支出与合法支出并行发生的事实,在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必然导致合法支出获得相应收益,司法裁判应准确、清晰,对于犯罪所得而产生的孳息明确予以追缴,对于行为人合法财产及其收益部分应依法处置,不能笼统的作为财产刑的对象。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采用第二种意见,在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予追缴。可见,不能对所投资或置业形成的资产直接全部追缴,对于行为人用于购房的家庭合法财产(40万)及其所生孳息(20万)应予发还,其余部分予以追缴。同时,目前刑事案件的处理无论罪名、事实、说理、量刑等均要求精准化,如2018年山东省济宁市某法院周某枫受贿一案判决中表述为 “对于周某枫购买开泰花园的房子出售后产生的收益,按贿赂款所占比例58.55%,共计185721元予以追缴。”亦予印证。。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关于受偿的相关问题

1,被追缴财物能否用于清偿民事债务?

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属于账款赃物投资或执业形成的财产及收益,该部分法院应当予以追缴,被追缴部分只能用于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上缴国库,则无法用于清偿民事债务。

2,若在刑事判决书中被依法没收的财产,能否用于清偿民事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的请求,应当偿还。”

3,银行系担保物权人,其受偿顺序是否滞后于对被害人的退赔、罚金?

首先,需要明确可以主张合法受偿的范围,即该房屋的被拍卖后的钱款由“违法所得及孳息(90万)”+“合法财产及孳息(60万)”两部分构成,前者属于上述中法院应当追缴部分,后者则属于合法财产应于返还部分。

其次,在被执行人合法财产部分无法足额支付对于被害人的退赔及银行民事债权时,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足见,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害人的退赔优先于民事债务。即,向被害人退赔>民事债权>罚金。但本案中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则针对60万元房款及孳息部分可以优先受偿。即,银行债权>向被害人退赔>罚金。

但,若想获得优先受偿的执行顺序则需具备以下前提(一)需善意取得且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需要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案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淦林、刘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0)浙0681民初9968号

争议焦点:涉案位于诸暨市××街道××幢××单元××室的房屋系在刑事判决书中被依法没收的财产,在民事诉讼中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已按约足额发放*款贷**,淦林、刘广园对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所负的债务为合法债务,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屋虽被列入刑事案件没收财产的财产范围,但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作为债权人主张对借款人提供的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即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且该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优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故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抵押房屋应具有优先受偿权。

结语: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侵犯事实、损失数额会被具体载明,在执行时具有明确的依据,但其他民事权利人则需要主动分辨涉案财物、被执行对象与自身的关联性,一经发现需及时提出异议、及时主张权利,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