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里坐,祸从天上来。这话竟然也适用在居民*款贷**上了,确实有点令人匪夷所思。
陕西的数十位居民,被陕西的信用社催收*款贷**,按说这没啥大惊小怪的,借债还钱,在哪朝哪代都是通理。可吊诡之处在于,这些被催收货款的居民从来没有向信用社贷过款,竟然莫名其妙地成了“被*款贷**人”。这些人有的已被纳入征信“黑名单”,有的不堪重负悲愤之下自杀身亡,有的多方求助但无法消除“被*款贷**人”的身份。明明没贷过款但被催着还钱,不然就要承担各种不良的后果,这事落在谁的头上都会抓狂。
那“被*款贷**”的事儿到底是谁干的呢?笔者认为无非存在三种可能。一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干的;二是冒名的人干的;第三就是信用社的“内鬼”与冒名者合谋干的。
要查清这件事并非难事,关键是看查不查,相关职能部门有没有决心查,能不能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地查。因为一笔款项从信用社*款贷**到客户手中,有信用社发放*款贷**经手人的记录,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有申请*款贷**材料上的签名,有发放*款贷**时收款人的信息,还有*款贷**的催收信息等等,这一系列的*款贷**流程都会在信用社留痕,怎么就会查不明白,说不清楚呢?
从媒体披露的事实分析,笔者认为“被*款贷**人”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维权。一是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这事已涉嫌犯罪;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消除“被*款贷**人”的*款贷**信息及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损失。
如果“被*款贷**”这事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干的,其利用上不良征信等手段催收,属于刑法上的“以要害相威胁”,给“被*款贷**人”造成了恐惧心理,其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信用社工作人员虚构借款人名单,在另一个真实的借款人已还款的情形下,侵占“被*款贷**人”的还款,便涉嫌了职务侵占罪。
如果“被*款贷**”这事是有人冒名的,即冒名的人用“被*款贷**人”的身份信息到信用社申请*款贷**。冒名的人拿走了信用社发放的*款贷**,但留下债务要“被*款贷**人”来还,这便属于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冒名的人已涉嫌诈骗罪。
根据目前媒体已揭露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接到“被*款贷**人”的报案后,应当立案侦查,因为已经“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
第二种维权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出示“被*款贷**人”在信用社从申请*款贷**、接收*款贷**、催收*款贷**等一系列的材料,通过法院的审查最终确定“被*款贷**人”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借款人,到底是不是被“陷害”的。通过法院的司法审理、调查,最终确定各方的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利,还“被*款贷**人”以公道!
居民在陕西的信用社“被*款贷**”一事,已经使众多的人受害,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与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如果不将此事查明,不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还极可能使更多的人遭受“被*款贷**”的厄运,使金融秩序遭受严重的破坏,使社会稳定受到更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