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

第4期|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办?

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交强险具有托底保障功能。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3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见,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无权作出是否投保交强险的选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享有道路通行权。

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以下基本情形: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为同一人;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为同一人时,赔偿责任更易于划分。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时,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存在不同的观点。

于交强险的强制性特征,笔者主张:

、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当赔偿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若侵权人无事故故意,且投保义务人无证据证明其告知了侵权人关于未投交强险的事实,投保义务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现实生活中,如何厘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赔偿比例,情势情形更为复杂。当需要维权时,请专业人士出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是为明天做准备;懂法,是对明天最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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