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一男子用榔头打死妻子 (陕西延安杀人埋尸命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1,公民身份证号码×××,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宁夏银川市。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宗某,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1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1及其辩护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对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1与其妻子崔某1在××区家中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厮打,被害人崔某1从卧室拿出剪刀欲捅郝某1,郝某1跑到家中餐厅北侧的阳台,拿起一把铁榔头与崔某1发生打斗,郝某1抡起铁榔头砸到崔某1头右侧的太阳穴位置,崔某1脸朝下趴在地上了,郝某1看见崔某1倒地后准备爬起来,又抡起铁榔头在崔某1头部砸了两下,致崔某1面朝下倒在过道地板上。由于郝某15个月大的女儿哭闹,郝某1放下榔头抱起女儿,在哄喂完孩子近一个小时后,郝某1查看崔某1时发现崔某1已经死亡,郝某1担心犯罪事实败露,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一系列清洗。并于9月7日凌晨使用编织袋、纸板、被子等物品,将崔某1尸体包裹放入其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汽车后排,郝某1将汽车开至盐池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南侧的一树林内将崔某1的尸体掩埋。后郝某1联系其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工作的朋友贾某,让贾某开具了崔某1的虚假死亡证明和病历,并购买了骨灰盒、石灰粉,在银川市福寿园公墓内为崔某1举行了下葬仪式,企图骗过崔某1的亲属。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1的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郝某1向公安机关投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1因家庭矛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1辩称其在防挡过程中过失伤害了被害人,其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通过对被告人郝某1的夫妻感情、案发诱因、事发经过、鉴定报告综合分析,这是一起偶发、突发的案件,郝某1主观上根本没有杀其妻子的动因和故意,在惊慌失措和慌乱的过程中,本想着拿起孩子的黑板框进行防卫,却看到了修理黑板用的铁榔头,防挡中致被害人的伤情仅是轻微的挫裂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1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郝某1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郝某1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家属的谅解;本案系因孩子教育问题引发;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恳请判处被告人郝某1有期徒刑六年到八年之间。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1与其妻子崔某1在银川市××区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郝某1持铁榔头多次打击被害人崔某1的头部,致崔某1倒地死亡。为掩盖罪行,郝某1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清洗,并将崔某1的尸体拉到盐池县掩埋。后郝某1联系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的医生贾某,给崔某1出具虚假的死亡证明和病历,并在银川市福寿园购买墓地为崔某1举行了虚假的下葬仪式。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1的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9月9日17时20分,崔某2打电话报警称其联系不上崔某1和郝某1,怀疑崔某1被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1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1)2018年9月9日22时,银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兴庆区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对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东区19-1-501号室内进行勘查。现场提取红色斑迹、锤子、拖布条等。(2)2018年9月12日11时20分,对盐池县革命纪念馆南侧505米处树林内进行勘查,现场发现一具尸体。(3)2018年9月10日15时许,对×××丰田轿车进行勘查,提取崔某1死亡医学证明书、墓穴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后备箱擦拭物等物证痕迹。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9月12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扣押被告人郝某1穿的一双灰色耐克运动鞋。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提取了被告人郝某1、郝俊童、郝增富、孙万芳的血样以及郝某1到案时所穿的衣物、骨灰盒、骨灰袋及白色粉末。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复医[2018]病鉴字201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崔某1头皮多处挫裂伤,右侧颞肌出血,但仅见双侧顶叶及左侧颞叶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故以上损伤较轻,不足以直接引起死亡。死者右侧下颌角处肌肉出血,提示崔某1生前该处受到外力作用。死者双手指甲发绀,双侧眼结膜点状出血,口唇粘膜点状出血,壁层胸膜散在出血,双肺表面散在出血,以上病变符合窒息的病理学改变。尸体检验未见喉头肿瘤、肺部肿瘤、肺炎、支气管哮喘等可以导致窒息的自身疾病,亦未见其他致死性疾病。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材料,综合分析:死者崔某1的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

关于崔某1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机械性窒息是指机械性*力暴**作用引起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根据*力暴**作用的方式和部位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压迫颈部所致的窒息,包括缢颈、勒颈、扼颈而引起的窒息。

(2)闭塞呼吸道口所致的窒息,包括用手或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和鼻孔引起的窒息。

(3)异物阻塞呼吸道内部所致的窒息。如各种固体或有形异物阻塞咽喉或器官、支气管而引起的窒息;胃内容物返流误吸入呼吸道而引起的窒息。

(4)液体吸入呼吸道所致的窒息,因水、酒类、油类、血液等液体物被吸入呼吸道和肺泡内引起的窒息。

(5)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如人体被挤压在坍塌的建筑物中,或被埋在沙土中,或被拥挤的人群挤压或踩踏等引起的窒息。

(6)异常体位所致的窒息。异常或限制性体位导致的体位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死亡者的尸体体表有:颜面部和眼睑结膜近穹隆部、球结膜的内外眦部常可见圆形、针尖大小的出血点,可孤立存在或聚集融合,严重者可呈斑片状等。

机械性窒息死亡者内部征象有:器官被膜下、粘膜瘀点性出血等。

本案例中,死者指甲发绀,眼结膜点状出血,口腔粘膜点状出血,壁层胸膜散在出血,双肺表面散在出血,闭塞呼吸道口、压迫颈部、压迫胸腹部等所致的机械性窒息均可以形成以上改变。

7.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18]1053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厨房垃圾桶注射器、崔某1的肝脏、崔某1的胃内容物检验,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氯丙、*丙嗪异**、氯氮平、*西泮地**、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唑三**仑、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灭多威、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成分。

8.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DNA)字[2018]2005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501室客厅电视柜东侧蓝色储物盒北侧面上可疑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墙上面沾有红色斑迹的壁纸碎片剪取物、501室厨房北侧储藏间内滚筒洗衣机柜门上可疑斑迹擦拭物、501室厨房北侧储藏间内滚筒洗衣机下边沿处地面上点状斑迹擦拭物、501室主卧室内卫生间地面上距南墙105cm距西墙80cm处可疑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内洗面盆边沿擦拭物、501室过道北墙距地面43cm距西墙58cm红色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婴儿洗澡盆蓝色盘红色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南墙上距地面47cm距西沿22cm红色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南墙距地面38cm距西沿46cm红色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马桶刷头部可疑斑迹擦拭物、501室厨房北侧阴台编织篓内锤子头部可疑斑迹擦拭物、卤香牛肉面包装纸箱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尸体腰部至大腿部位三个灰色编织袋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裹在尸体头部灰色编织袋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尸体内包装*绑捆**绳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与无斑迹处擦拭物、套在尸体双脚至小腿处灰色编织袋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尸体颈部灰色编织袋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死者崔某1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2)送检501室厨房推拉门壁柜下数第二层储物盒内不锈钢剪刀刀柄擦拭物及刀刃擦拭物均未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死者崔某1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3)送检501室门鞋柜下面灰色拖鞋底部可疑斑迹擦拭物未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系郝俊童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4)送检501室主卧室内卫生间洗面盆上白色电动牙刷刷头表面擦拭物、×××方向盘沾取物1、×××方向盘沾取物2、郝某1右手指尖擦拭物、郝某1左手指尖擦拭物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郝某1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5)送检501室主卧室西南侧墙角椅子上深蓝色上衣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501室主卧室西南侧椅子上短裤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501室卫生间拖布头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郝某1长袖衬衣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均未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郝某1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6)送检501室室门把手内侧擦拭物、×××挡把沾取物、×××手刹沾取物、×××驾驶座车门手扣处沾取物、×××副驾驶座车门内把手沾取物均获得混合DNA分型,均包含郝某1的DNA分型。(7)送检郝某1灰色运动鞋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混合DNA分型,包含死者崔某1的DNA分型。(8)送检土坑内红色酒瓶盖表面擦拭物、501室鞋柜北侧粉色拖鞋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后排右侧座位靠背后侧可疑斑迹擦拭物、×××后备箱11号位置边沿处擦拭物、×××后备箱12号位置边沿处擦拭物均未检见人血,经检验均获得混合DNA分型,均不包含郝某1、崔某1、郝增富、孙万芳、郝俊童的DNA分型。(9)送检501室室门锁体外框上侧表面擦拭物、501室门锁芯(钥匙插孔)处擦拭物均获得混合DNA分型,均包含郝某1的DNA分型与死者崔某1的DNA分型。(10)送检死者崔某1左手指甲表面擦拭物、卤香牛肉面包装纸箱表面无斑迹处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均获得混合DNA分型,均包含郝某1的DNA分型与死者崔某1的DNA分型。(11)送检501室室门把手靠北侧擦拭物、501室室门把手中部擦拭物、501室室门把手靠南侧擦拭物、501室室门锁体外框擦拭物、501室室门锁体外框下侧表面擦拭物、501室门外侧脚垫上毛发根部剪取物均获得混合DNA分型,无法比对。(12)送检土坑内青岛啤酒包装纸箱剪取物未检见人血,经检验均获得混合DNA分型,无法比对。(13)送检501室主卧室内卫生间洗面盆边沿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内马桶边沿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马桶刷把部可疑斑迹擦拭物、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淋浴间内抹布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501室厨房北侧阴台编织篓内锤子把部可疑斑迹擦拭物、外包装尸体躯干绳结表面擦拭物、外包装尸体脚底绳结表面擦拭物、×××后排中央扶手左侧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后备箱垫1号位置处擦拭物、×××后备箱垫2号位置处剪取物、×××后备箱垫3号位置处擦拭物、×××后备箱4号位置盖板上擦拭物、×××后备箱5号位置擦拭物、×××后备箱6号位置电源开关盖擦拭物、×××后备箱垫7号位置处擦拭物、×××后备箱垫8号位置处擦拭物、×××后备箱垫9号位置处擦拭物、×××后备箱10号位置边沿处擦拭物、×××后排右侧座位靠背后侧13号位置擦拭物均未检见人血,经检验未获得DNA分型,无法比对。(14)501室过道北侧卫生间内垃圾筒内沾有红色斑迹的纸片剪取物、兴庆府大院东区19号楼1单元电梯内地面上红色斑迹擦拭物、死者崔某1右手虎口擦拭物、死者崔某1左手虎口擦拭物、死者崔某1右手指端擦拭物、死者崔某1左手指端擦拭物、死者崔某1右手指甲剪取物、尸体外包装*绑捆**绳表面擦拭物、红烧牛肉面包装纸箱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西红柿炖牛腩面包装纸箱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土坑内距北沿43cm距东沿74cm处沾有红色斑迹的泥土表面可疑斑迹擦拭物、印花夏薄被上尸体原头颈部位置沾有红色斑迹的背面剪取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未获得DNA分型,无法比对。(15)送检501室主卧室内卫生间洗面盆上牙杯内蓝色牙刷刷头表面擦拭物、501室主卧室内卫生间洗面盆上牙杯内粉色牙刷刷头表面擦拭物、501室厨房垃圾筒内注射器针头擦拭物和针简擦拭物、土坑内距北沿38cm距东沿51cm印有“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瓶瓶口处擦拭物均未获得DNA分型,无法比对。(16)郝增富与孙万芳是郝某1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17)郝某1与崔某1是郝俊童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

9.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郝某1和被害人崔某1的亲属。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监控、高速公路进出记录,证实2018年9月7日凌晨,×××丰田轿车的行车轨迹。

11.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寿园墓穴购销合同、住宿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郝某1购买墓地以及住宿的情况。

12.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7日,崔某2多次给崔某1打电话,一直关机。17时40分,崔某2到郝某1家敲门,家中没有人。9月8日下午,崔某2得知崔某1死亡的消息,觉得崔某1死得很蹊跷,于9月9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警。

1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6日下午五六点,郝某1给贾某打电话说崔某1在外面旅游意外死亡,需要报销保险,问贾某怎么处理,死亡走哪些程序,贾某说要开个死亡证明。9月7日早上八九点,郝某1让贾某开个在医院因疾病死亡的证明、病历、抢救记录。9月8日11点,贾某让白祥京医生把死亡证明给了郝某1。下午三四点,贾某又按照郝某1的要求开了个120接诊单。

1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6日早上10时许,马某1去崔某1家送面膜时看见崔某1在沙发上睡着,从那以后就再没有见到过崔某1。

15.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8日下午,唐某从朋友圈看到崔某1的死亡证明照片,得知崔某1死亡消息,但觉得崔某1死亡太过突然。(2)证人唐某对被害人崔某1进行了辨认。

16.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6日下午3时许,黄某用微信给崔某1发信息,她没有回复。当天下午4点10分左右,黄某看见郝某1推着一个婴儿车,旁边跟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抱着小孩进了18号楼1单元,应该到地下车库去开车。晚上,郝某1给黄某打电话,郝某1说他与崔某1吵架,崔某1拉着行李箱走了。9月8日下午,崔某1的朋友“飘雪”发微信说崔某1死亡了。晚上,黄某给郝某1打电话,郝某1说崔某1脑出血死亡了。(2)证人黄某对崔某1和郝某1进行了辨认。

17.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9月5日,杨某在郝某1家,郝某1和崔某1都在家,下午其离开郝某1家。9月7日下午1点,其到郝某1家门口,敲门没有人开,其给崔某1打电话没人接,其又给郝某1打电话,郝某1说他在盐池。

18.证人郝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6日中午一两点,郝某1打电话让郝某2来银川家中接孩子,郝某2当天下午三四点到郝某1家,郝某1开车拉着郝某2和孩子到盐池。途中,郝某1打电话让刘某到幼儿园接他儿子。到盐池郝某2家后,郝某1即开车离开。9月8日中午13点,郝某1告诉郝某2崔某1死亡的消息。

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6日下午1点多,郝某1让刘某接他儿子郝俊童,当天晚上刘某带郝俊童回到盐池郝某2家中。

20.证人郝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8日,郝某3接到其姐姐郝某2电话得知崔某1脑溢血去世。9日,郝某3和郝青莲来到银川看望郝某1,与郝某1见面,后郝某1开车和郝某3等人一起回盐池,郝某1将车停在郝某2家中后失去联系。

21.证人郝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9日早晨10点多,郝某4接到其女儿郝彩娥的电话说崔某1去世了,郝某4给郝某1打电话,郝某1说崔某1打麻将晕过去出现脑淤血。

22.证人郝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8日22时许,郝某5接到郝青玲电话说郝某1的媳妇去世了。9月10日,郝某5开车拉着郝某4、郝某3从盐池到的银川。

2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7日,薛某接到崔某1的死亡证明书,由贾某医生签字并盖章。

24.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7日下午16时许,贾某拿来一份死亡证明三联单让其到预防保健科盖章,其盖完章将死亡证明交给了贾某。

25.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7日,急救抢救室没有抢救过叫崔某1的病人。

26.证人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7日6时许,其在××县,一个年龄在40岁的戴眼镜的男子向其借了一把锹。(2)证人路某没有辨认出郝某1。

27.证人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8日早上,一个男子在其店里买了一个骨灰盒。(2)经证人段某辨认,郝某1就是来其店里购买骨灰盒的男子。

28.证人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8日12时许,郝某1在福寿园买了一块墓地,并带着崔某1的身份证、死亡证明,当天将骨灰下葬。(2)经证人芮某辨认,郝某1就是购买墓地的人。

29.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8日,其在银川市福寿园为郝某1的妻子崔某1举行了下葬仪式。(2)证人孙某对郝某1进行了辨认。

30.证人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8年9月8日中午,一个男子抱着骨灰盒,带着两个阴阳师在福寿园举行了下葬仪式。(2)经证人司某辨认,郝某1就是抱骨灰盒的男子。

3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8日中午12点多,郝某1给贺某打电话说崔某1脑出血死亡,让何庆荣到福寿园,何庆荣叫上其外甥马某2到福寿园。到福寿园后,郝某1叫来的阴阳将骨灰盒放到墓地。

3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8日,贺某叫马某2到殡仪馆,为郝某1的妻子崔某1下葬帮忙。

33.被告人郝某1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供认2018年9月6日12时左右,其与其妻子崔某1因孩子教育问题在家中发生争执,崔某1在客厅过道口一巴掌将其的眼镜打飞了,崔某1还一直骂脏话,还动手乱抓其,其用右手在她的头部左侧打了一拳,她直接倒地了,崔某1还用胳膊对其乱抓乱打,其用右脚在崔某1腿上踢了两脚,崔某1就走进主卧室,她右手拿了一把剪刀走过来,其赶紧跑到餐厅北侧阴台,准备去找个东西挡着她,就顺手用右手拿起了铁榔头,刚走到过道口,崔某1直接拿剪刀向其刺来,其反手抡起铁榔头砸到她头右侧的太阳穴位置,她就头朝西脸朝下趴在地上,其看见她倒地后准备爬起来,其非常生气,脑子一片空白,其就直接抡起铁榔头在她后脑勺狠狠砸了两下,她趴在地上身体没动,其看见她头上流血了,过道的地上和墙上都是血。其听见其女儿在哭,其就将榔头放下,哄孩子半个小时左右,孩子睡着了。其到过道摇了摇崔某1,崔某1没有反应,其发现她瞳孔已经扩大,知道崔某1已经死了。其就拿抹布将地上的血擦掉,用剪刀把壁纸上的血刮了,有几处壁纸被刮破了。其联系其姐郝某2来家里带孩子,其把崔某1的尸体拽到卫生间,其姐姐郝某2来到家中后,其带着孩子和郝某2一起回盐池。下午6点多,其从盐池开车回银川,其联系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工作的朋友贾某说其媳妇在外面旅游时墙倒了将其媳妇压死,需要开突发疾病死亡证明,贾某说能行。晚上11点多,其回到家,用编织袋、纸板、被子等物品,将崔某1尸体包裹后,抬入其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汽车中,准备将崔某1的尸体埋在盐池。9月7日凌晨2点多,其到盐池在一个商店买了两瓶二锅头白酒。凌晨6点,其从一个清洁工处借了一把铁锹,开车到烈士陵园附近的一片小树林,挖了一个坑将崔某1的尸体埋了。后郝某1联系贾某,让贾某开具了崔某1的虚假死亡证明和病历。后其购买了骨灰盒、石灰粉,在银川市福寿园购买一处墓地,其将石灰粉装入骨灰盒内当做崔某1的骨灰,为崔某1举行了入葬仪式。

3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郝某1对杀害被害人崔某1、埋尸体等现场进行指认。

3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郝某1的身体检查发现,郝某1右小臂内侧有一处新鲜伤痕,右小臂外侧有两处新鲜伤痕,右手腕外侧有一处新鲜伤痕,右手虎口、食指各有一处新鲜伤痕。

35.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郝某1称其要投案,正从陕西省定边乘车赶往银川。同日14时许,侦查员在青藏高速贺兰山路出口将被告人郝某1带回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3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证实2018年11月,被告人郝某1的亲属支付被害人崔某1亲属9万元善后处理费用,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郝某1原单位表现证明、情况反映、照片、出院证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1与被害人崔某1因婚姻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持铁榔头多次殴打崔某1的头部,致崔某1倒地后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1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郝某1提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及辩护人提出郝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郝某1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郝某1持铁榔头打击被害人崔某1头右侧的太阳穴位置致崔某1倒地,郝某1看见崔某1倒地后准备爬起来时,又持铁榔头两次打击崔某1的头部,致崔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郝某1作为一名成年人,曾学医并从事军医工作,应当知道持铁榔头打击被害人头部太阳穴处会致人死亡,而持铁榔头连续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崔某1倒地后,其既没有主动施救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在发现被害人崔某1死亡后将尸体拉到盐池县掩埋。综合被告人郝某1的上述行为,结合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郝某1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郝某1的辩护人提出郝某1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郝某1主动投案后供述其持铁榔头打击被害人崔某1头右侧的太阳穴位置致崔某1倒地,郝某1看见崔某1倒地后准备爬起来时,又持铁榔头两次打击崔某1的头部,崔某1趴在地上。但在庭审中郝某1辩称其在防挡过程中过失持铁榔头打击了被害人头部一次,当庭翻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某1的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榔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郭燕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萍

延安男子杀妻案,陕西延安一男子用榔头打死妻子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