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学习自首,自首是刑罚论板块最重要的知识点,首先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指的是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自动投案有个起始时间和截 止时间,截止时间是犯罪分子被警方抓获的时间,往后如实供述就只能算坦白了。起始时间指的是犯罪以后,不是犯罪既遂以后。
自动投案的方式:
1、自己去派出所投案。
2、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但是要能说清。
3、坐等司法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4、证据证明程度问题,也就是因行迹可疑去盘查,自动供述的。
5、送首,行为人主动交代警方未掌握的案件。
案例一:
非洲那边来了个黑人兄弟,他从非洲坐飞机直接就坐到了北京首都机场,刚出机场的出口,两个警察就等着他,说跟我们走一趟,然后让这个黑人兄弟吃泻药,警察刚说完这个话,黑人兄弟说我要自首,我体内藏毒了,警察就让其先排泄,结果拉出来72例胶囊,里面全部都是*品毒**。
这个黑人兄弟这时候说要自首就不能算自首了,这叫被动归案,因为警方已经证明他藏毒,掌握的证据证明的程度是足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黑人兄弟就已经失去了自动投案的机会了。
案例二:
如果警方看到一个黑人兄弟又出来了,肚子挺大的,然后悄悄地走到人家面前,凑到人家身边说,大兄弟,你是不是体内藏毒了?就这样吓唬黑人兄弟。黑人兄弟一听北京警察好眼力,于是交代了体内藏毒。
像这种诈唬导致行为人交代了,我们认为是自动投案,因为警方这时候还没掌握证据,只是在诈唬,所以属于因行迹可疑去盘问,排查的时候主动交代,这时候就算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的标准: 理论上有两种标准,一种叫客观标准,一种叫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指的是供述的内容跟客观事实是否相符,如果跟客观事实相符,认为是如实供述,如果跟客观事实不相符,就不是如实供述。
主观标准: 指的是诚实的供述,也就是说供述的内容只要是诚实的叙述就行,哪怕跟客观事实不符,也算如实供述。
案例三:
江苏淮安有一个丈夫不堪忍受妻子长期对他的虐待,拿个电线直接就把妻子给勒死了,勒死了以后他去自首,把尸体抱到三轮车上,他就开着机动三轮车来到派出所。然后就给警察说,我要自首,我要如实供述,我杀了我老婆,尸体我都带来了,你们来看一下。结果把警察吓一跳, 警察去三轮车上一摸还有气,原来丈夫一路颠簸,机动三轮车太颠了,结果把老婆给癫醒了,所以他没有杀死老婆,但是他以为杀死了。问这个丈夫能不能算如实供述呢?
如果根据客观标准那他就不算,因为他说他把老婆杀死了,但是实际上的客观事实是没杀死,所说的和实际发生的不一致,所以不算如实供述。
如果根据主观标准就要算如实供述,因为丈夫主观上诚实的把自己记忆的内容给说出来,他认为当时就是把老婆杀死了,所以就算是如实供述。所以我们采纳的是主观标准,丈夫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四:《余金平案》
北京有个余金平,他跟朋友吃饭喝酒喝多了自己开车回家,回家的路上撞了一个东西,他以为撞了一个箱子,他也没管,然后就继续开车回家,很快也就到家了,到家了以后停车的时候一看车头有血,再闻一闻,才发现是人的血,才意识到刚才可能撞人了。
然后他就徒步又回到现场,因为离得不是特别远,他看现场灯火通明,围观了好多人,他就知道可能撞人了。他心想现在要不要上前自首,但他又没下定决心,现在也不敢回家了。他就去洗浴中心躺着思想斗争,当时案发时是晚上十点多了,到了凌晨五六点,他大腿一拍,还是自动投案吧,肯定逃不掉了。
然后到了派出所以后,他就一五一十的把这个情况说了。警察就说,当时人已经撞死了,现在你构成交通肇事罪了,你现在自动投案,也如实供述了,就给你认定为自首。现在你要不要就这个问题认罪认罚,给你来个从宽处罚。余金平说愿意,而且也愿意给受害者积极赔偿,他借钱赔了100多万。
余金平问,那我如果认罪认罚了,也赔偿了,你们检察院量刑建议能给我谈到什么程度?检察院就说,可以给你来个缓刑,比如说判三缓四。余金平很开心,于是同意了,愿意赔这么多,也认罪认罚。结果到了法院,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说法,法院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这时候余金平不干了,就找检察院问,你们不是说这个量刑建议是管用的嘛,所以我才积极的赔偿,我认罪认罚,现在判我实刑,你们检察院怎么说话不算数?搞得检察官有点被动,检察官说,那我去抗诉,我认为判的有点重了。余金平说我也要上诉,我也嫌他判得重了。
结果一抗诉到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才两年实刑,还想缓刑?觉得两年有期徒刑都有点轻了,直接就判了三年半。判了三年半以后余金平就懵了,余金平说我也学过一点刑诉法,上诉不加刑,怎么还给我加重了?法院说上诉不加刑,但是有个例外,检察院抗诉了,所以我是可以加刑的。
余金平就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我也找法院说,我抗诉不是嫌判得轻了,是嫌法院判得重了,我的诉求和被告人是一致的。法院说不管,最后就判了三年半有期徒刑,等于说检察院帮忙还帮了个倒忙。
二审法院给余金平加重处罚,从两年到三年半,他的时候依据是认为余金平不算自首,他是自动投案了,但是没有如实供述。因为余金平说自己当时以为撞了个箱子,没有意识到自己撞了人,所以继续往前开回家。但是根据证据证明,余金平说谎了,他应当认识到了撞了人,因为当时把这个人都撞的扑到引擎盖上了,所以他这不算如实供述,就不算自首。假如说法院这个说法是成立的,按照主观标准,余金平的确不算如实供述,就没法认定自首,继而会产生个连锁反应, 他意识到自己撞了人还逃跑,就属于肇事逃逸,要加重处罚。
特别自首
特殊自首也称之为准自首,就是因犯了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在看守所里面如实供述了一个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这个B罪行要求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并且B罪行和A罪行必须不是同一种罪行。
数罪自首
犯有数个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比如说狗蛋先奸后杀小芳,他自动投案到了派出所,说我要自首,我杀了人,警方问除了杀人还有其他的吗?他说没有,他隐瞒了强奸这个事。现在就狗蛋说他杀了人这个事可以给他成立自首,因为狗蛋前后有两个行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要各算各的帐,就杀人罪而言,可以认定为自首, 就强奸就不能认定了。
单位犯罪自首
首先我们知道,单位犯罪属于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个人,罚个人的时候要么是罚直接责任人员,要么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单位犯完罪之后,单位是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1、单位如果没有去自首,而单位的主管人员去自首能带来两个效果,一是认定为他个人自首,二也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他能代表单位。
2、单位如果没有去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去自首,也就是直接办事的人去自首,那他只能带来一个效果,就只能认定是他个人在自首,不能代表单位自首,因为你不是单位的领导,你代表不了单位。
3、单位集体决定要自首,单位自首了以后如果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被动归案,如出供述,属于坦白,但司法解释说这种坦白也给认定为自首。
坦白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为坦白。
坦白VS一般自首
相同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同点:坦白是被动归案,一般自首是主动归案。
坦白VS特殊自首
相同点:都是被动归案。
不同点:坦白的内容是司法机关掌握的,特殊自首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