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名男子发现自己的玉米地经常被人偷吃,无奈之下,男子在玉米地周围竖起了栅栏,并用尖刺将玉米地围了起来,但这并不能阻止人们的放牧。某日,一名牧民找到该男子,称该男子家中有鼠药,致使其11只羊中毒,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要求该男子赔偿。这名男子反驳道,是牧民让羊群进地里啃咬庄稼,才导致羊误食鼠药而死。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庭如何判决?
(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
杨某住在山村里,住在一座石头多地少的大山里,在那里开垦种植玉米地。两年过去了,杨某发现,今年的收成并不理想,原因很简单,村子里养羊的人太多了,经常上山放牧,玉米还没成熟就被羊给吃光了。
杨某对此十分恼火,于是在附近的路口设置围篱,但收效甚微。某一天,杨某将一只老鼠药掺入玉米粒,撒于田间。名义上,他是来处理农田里的老鼠和松鼠的。
但当天下午,养羊户田某找到杨某,称自己在田里下毒,致使11只羊直接中毒死亡,经济损失达21000余元,要求杨某给予赔偿。
杨某当即辩驳道,自家地已经围起了围栏,田某放任羊在地里啃食,致使吃了掺了老鼠药的玉米种子,田某对此应负全责。
双方就这件事吵得不可开交。为此,田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11只羊27500元,同时承担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
1. 民法第238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杨某明知自己经营的土地是在一座荒山上挖掘出来的,而其他村民仍在其地里投放玉米种子,致使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致使他人羊中毒而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田某明知杨某在山上种地,却没有好好管理羊群,致使羊进入杨某地里毁坏庄稼,又吃了掺有老鼠药的玉米种子,致11只羊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1173条规定,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由第三人承担。第1174条:因受害人故意致人损害的,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结合第三方机构对11只羊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由杨某对田某死亡的11只羊支付15000元的赔偿金。
对此,杨某不服,当即提起上诉,二审时,杨某表示:
1.在田间放置掺有老鼠药的玉米种子,这是当地的风俗习惯,田某应当知道这一点,主观上并无毒害田某羊的故意。
2.田某明知其田边设置有围栏、刺条等警示标志,仍任羊吃食杨某的作物,且无人看管,致使羊入田误食毒物致死,应由田某自行负责,与杨某无任何关系。
话又说回来,若田某放牧时曾对羊群进行过管理,为何会有11只羊越过围栏进入自己的地?
综上,田某放任羊肆意毁坏他人农作物,11只羊的死亡应由田某一人承担,与杨某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
1.根据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杨某陈述,他明知羊会进田,才将掺有老鼠药的玉米种子撒在自己承包的地里,目的是保护树、玉米免于被羊咬伤,田某家11只羊的死亡与杨某撒毒玉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关于双方的过错责任问题,在杨某向田间播撒有毒玉米时,应当预见到羊可能会误食玉米粒,从而导致其死亡,因此杨某具有主观过错。
田某采用散养方式放养,因养狗不易管理、控制,经常误入他人田地破坏农作物,亦是造成羊群死亡的一个原因,田某亦有一定的过错;
3.涉案11只羊的估价经第三方评估公司鉴定为21000元以上,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杨某向田某支付1500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