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去世,这些情况下可以“人死债消”,无需偿还

我们普通人在看待债务问题上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是“人死债消”,二是“父债子偿”。

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持有不同观点的两个群体总是争论不休,究竟谁对谁错呢?

借款人死亡是否可以向家人要债,借款人死了还有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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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来讲,“人死债消”是不存在的

就个人从银行借款而言,其所承担的是个人连带责任,即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房产、土地、汽车、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都作为还款来说,即便其意外去世,其留下的遗产均可以被银行变现追偿。

从银行风控的角度讲,个人从银行*款贷**,特别是大数额的*款贷**,都会要求其提供足额的抵押物或者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担保人,为的就是防止其还款能力不足而造成逾期,给银行本息带来损失。

假设借款人意外去世,银行可以追偿抵押物,抵押物变现后用于本息偿还;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本息的,银行可以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直至担保人全部履行完应还本息。

以上说的是借款形式是抵押借款和担保*款贷**的情况,银行向抵押物、担保人追偿即可,不存在所谓的“人死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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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款贷**类型中还存在较为特殊的一种,那就是“信用*款贷**”,信用*款贷**是无需提供抵押物、担保人的,全凭个人信用作为保障,信用卡就是类似的一种。

在失去抵押物、担保人作为保障的时候,信用*款贷**就可以“人死债消”了吗?其实也不是。

信用*款贷**在借款人意外离世后也是需要追偿的,追偿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向配偶追偿,二是向继承人追偿。

在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中有以下规定: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借款人意外离世后银行有权向其配偶追偿,这是其一。如果借款人没有配偶怎么办?向谁追偿?

假设借款人没有配偶,那么银行可以向遗产继承人追偿。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谁继承、谁代偿。

但是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继承人只在继承范围内代偿,超过继承的部分可以不予代偿,除非自愿代偿。

“在继承范围内代偿”的意思就是代偿金额不超过继承金额,比如借款人弟弟继承了哥哥100万的遗产,哥哥生前欠银行160万,那么弟弟只需要代偿继承的100万就可以了,剩余的60万可以不偿还或者弟弟自愿偿还;同样的道理,假设弟弟继承了200万,那么偿还完160万的*款贷**本息后,剩余的40万归弟弟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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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来说,无论是抵押*款贷**、担保*款贷**、抵押担保组合*款贷**还是信用*款贷**,在法理上是不存在“人死债消”一说的,银行追偿的途径有多种,包括抵押物代偿、担保人代偿、配偶代偿和继承人代偿。

02

这些情况下可以“人死债消”,无需偿还

有人可能有这样的疑问,既然不能“人死债消”,那么为什么又经常听说银行有“不良*款贷**”呢?为什么有“呆账”、“坏账”一说呢?

没错,银行是有“不良”和“损失”,这些无法收回的*款贷**中不乏一些“人死债消”的情况,这些情况出现时,银行也不能追偿,只能将本息列为“损失”: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支出,而非家庭支出,离世后又没留下遗产

这是一种很普遍的情况,有人借了钱并非用于家庭支出或者做生意改善家庭条件,而是不负责任地用于个人挥霍和不良嗜好,离世后又没留下什么遗产,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债务无需偿还的情况。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银行就麻烦了,所以在个人借款的时候银行会要求夫妻两人共同作为借款人,而且会进行贷后跟踪,防止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的挥霍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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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借款人生意失败,财产早已赔干净,留下孤儿寡母无以为继

但凡个人能从银行借到钱,那么在借款时间点上其所做的生意肯定是得到银行认可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自然不用多说。

但天有不测风云,谁也无法保证借款后生意一直良好,如果借款后生意急转几下,借款人又将名下的车辆、房产变卖后投入生意,然后又赔了个精光,给孤儿寡母留下的遗产近乎为0,且没有抵押或者担保,那这种情况下孤儿寡母会放弃遗产继承,也就没有了代偿借款的义务,银行只能消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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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破产后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最容易出现“人死债消”的情况,不过这里说的是公司破产。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属于公司自己的财产,而不会牵连到个人,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务就会消亡,无需股东、法人拿自己的财产偿还,除非其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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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人死债消”的三种情况,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家属、继承人是无需偿还借款人本息的,银行只能列为“损失”。

从以上三种情况来看,银行认定为“人死债消”纯属出于无奈,因为银行同样是企业,本质上也需要盈利,本息损失显然不利于其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