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长短而确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只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刚好有人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请了长假,这个能自动延续试用期吗?

【案例】小王2017年3月1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1日。9月1日,小王喜得贵子,根据规定,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9月16日小王假期归来,收到单位因为其在试用期休陪产假15天,故延长试用期15天,试用期延长至10月15日。
小王认为,陪产假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同意单位顺延试用期。
【判决】仲裁机构判决:
不能延长试用期,理由是双方未事先约定。

【评析】关于延长试用期要注意以下几点:
1、顺延试用期需要双方事先有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有针对请假时间约定了的,可以按双方的约定条款延长。
如果对顺延未做出任何约定的,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顺延试用期;
2、顺延的时间不得超过请假时间。
约定的顺延时间应当和请假的时间相一致。比如劳动者请15天假的,最多只能顺延15天。
3、顺延指的是接着当时约定的试用期结束日顺延,不能等试用期结束后,过了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再提出顺延,即使事先约定了也不能再延了。
4、如果因用人单位集体放假、停产等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不得顺延。

本案中,小王在试用期内请陪产假的,但是由于双方事先未就试用期的顺延问题做出任何约定,公司单方提出顺延试用期,小王有权拒绝。
所以,HR工作真不是粗心人能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