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高某全(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x县)因身体不适入住x县县立医院就诊,门诊以“急性阑尾炎”收入院治疗,4月12日进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中诊断为坏疽型阑尾炎,术后第五天高某全出现心率增快等情况。

4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坏疽型阑尾炎、腹腔积液、心率心律失常;2022年4月19日15时转x市立医院抢救治疗21天,入院诊断为:腹痛、腹腔重症感染、腹膜炎、阑尾术后、房性期前收缩[房性早搏]个人史、腹腔积液、腹壁蜂窝织炎、心律失常,共计花费医药费93268.86元,经x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后,高某全个人负担28972.05元。
二、患方观点
2022年4月11日,高某全因身体不适入住x县县立医院就诊,门诊以“阑尾炎”住院治疗,4月12日进行腹腔镜手术,术中诊断为坏疽性阑尾炎,因x县县立医院医生手术操作不当,术后造成腹腔积液、心率失常等严重疾病,术后逐渐加重未做任何抢救处理,导致高某全病情恶化。
2022年4月19日转x市立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阑尾术后、腹腔重度感染、腹膜炎、胸腔积液、腹壁蜂窝织炎、心律失常、感染性休克(详情见病例)。出院后转x县x医院继续治疗。因x县县立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给高某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三、x县县立医院辩称
原告诉请过高,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对原告应按50%比例计算赔偿费用。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原发病阑尾炎产生的医疗费12508.12元,原告一直未结账,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四、鉴定意见
x县县立医院对患者高某全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高某全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高某全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99717元(93268.86元+6069.14元+379元);
2.误工费13500元(4500元/30天*90天),原告提供的x县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工资表及证人刘某强证言相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入院前每月收入4500元;
3.护理费5900元(100元/天*45天*1人+100元/天*14天*1人),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由其子高某虎、女婿张某朋护理,护理费标准应分别按行业标准83264元/年、83125元/年计算,
并为此提供法定代表人为高某虎的x县x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朋的x县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本院认为仅凭两份营业执照不能证明两公司的营业情况、两护理人员的实际损失情况,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元(80元/天*29天);
5.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
6.住宿费626元;
7.鉴定费16200元;
8.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部分无起止时间、地点,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原告就医、作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原告伤情,交通费酌定2500元;
六、庭审意见
原、被告对x总医院x字第5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据此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14256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71281.5元(142563元*50%),扣除原告未结账的住院费12508.12元后,被告赔偿原告58773.38元。
原告在获得赔偿款后,就未结账的住院费12508.12元可办理x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就已办理x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部分应按相关报销规定退还x县医保局相应款项。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县县立医院赔偿原告高某全58773.3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