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甲方单方面出具的结算单,分包人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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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华鹭公司签订模板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华鹭公司将其承接的南京某小高层33-34某、43-44某工程中的模板安装工程转包给陈某,包工包料,模板工程综合单价为92元/㎡,如包括基础分部则为97元/㎡。

该工程竣工后,被告方出具工程结算单给原告,对原告承包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对该结算单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数量和单价存在异议。

原告认为:1、第一项的33-34某地下自行车库正负零以下及第三项的43-44某地下自行车库正负零以下的结算单价根据合同约定应为97元/㎡而非结算单中的92元/㎡;2、因为33-34某地下自行车库与43-44某地下自行车库系同样的工程,面积均为1121.92平方米而非结算单中所记载560平方米。

原告因对上述项目有异议,故未在工程结算单中签字确认,而被告由其法定代表人及质安员签字确认。

原告根据结算单中的异议项目,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对争议项目进行重新计价。

南京法院观点:

原、被告签订模板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模板、外架工程施工,在原告已施工完毕且经过竣工验收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结算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出具工程结算单给原告,该结算单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对该结算单中第一项及第三项的单价有异议,原告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该两项工程的结算单价应为97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第二项工程的面积应为1121.92平方米而非560平方米,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工程结算价为1918197.32元。

律师总结:

实践中,当总包与分包进行结算时,总包往往会出具一个结算单给分包,让其签字确认。但是,现实很多分包因为对结算单中的有些项目有异议,不愿意签字确认。此时,分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其中的争议项目进行裁判。

当然,有些分包方在结算单上签字时,也会注明对其中的争议项保留诉讼权利或者明确提出不同意结算单中的有关项目。此类情况,分包方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此外,现在很多都是甲方通过微信直接发送结算单给分包人,这种情况,分包方同样要通过微信明确表达对某些项目持否定态度,然后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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