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法条原文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发包人就质量问题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可能主张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发包人除了以工期违约为理由进行抗辩或反诉外,另一个常见的理由就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请求是反诉还是抗辩存有争议,本条是对该问题的一个明确。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的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属如果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承包人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发包人应当提出反诉或不能通过抗辩主张权利。如果发包人坚持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采纳其抗辩的主张。
二、此条承包人应作扩张解释
此条中的承包人不仅单指总承包人、承包人,还包括分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以及挂靠人。因为这里是发包人就质量问题对相关施工责任主体提出相应主张,不应限于合法的第一手承包人。
三、对“可以合并审理”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当事人提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也就是说,当发包人通过反诉的方式(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承包人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不是要求发包人另行起诉。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