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孟女士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每月薪资也相当可观,但是工作任务十分的繁忙,她经常放弃自己节假日的时间去公司加班,每次加班都是按照规定去行政部填写一张加班单,经过领导批准后换取一张调休单,这样一年下来孟女士积累了15天调休单,想的是可以在需要休息的时候用。不久,孟女士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便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负责人极力挽留但是孟女士去意已决,公司只好同意了她的请求,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孟女士想起来还有15天的调休还没有用,依据《劳动法》孟女士便向公司要求按200%的标准支付1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公司认为调休单是给在职员工用来调休的,而孟女士已经办完离职手续,所以调休单已经作废了,不同意再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孟女士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调休单的天数折算后支付其加班费用。
案件分析
在此案件中,孟女士向仲裁员出具了15张调休单,里面都有写明是在哪一天进行的加班,给予调休一天,并附有领导和行政部相关人员的签字。孟女士认为,这些调休单上面明确记载着加班时间并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证明她存在15个休息日的加班事实,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
公司则核对完15张调休单后认为,虽然孟女士在休息日加班是事实,但是公司已经给予的调休单,是孟女士在在职期间没有用,现在孟女士辞职了,也就没有权利享受这个调休的权利,视为自动放弃调休机会,故不同意折算成加班工资支付。
公司对加班员工开具调休单是一种安排补休的方式,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应以2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公司给孟女士开具了调休单,孟女士可以使用调休单安排休息以补偿休息日付出的劳动,所以,公司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孟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时,未能及时使用调休单,其责任不在公司,故孟女士要求公司以200%的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缺乏合理性,仲裁委难以认可。但考虑到孟女士确有15天的调休事实,仲裁委做了一定的调解工作,在综合考虑下,公司同意协调解决,支付孟女士一部分的调休单的费用,孟女士也表示满意。
立泽祥评析
本案件是典型的劳动者离职后索要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案件。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后,用人单位应该首先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而每个公司补休也有不同的规定,劳动者在拿到调休单的时候应当留意一下调休单的使用说明和有效期等,确认好使用方法,正常使用调休单,以免导致调休单失效损害自身利益。
文章来源:立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