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3 年,小王在大学所在城市通过房屋中介租了一套房,租期一年。
夏季到来,小王打开空调发现空调自己坏了,于是拨通了房东的电话。房东冷冷地说:“家电坏了,是要你自己负责维修的!”小王拿出续租协议想要与房东对峙。这时,他猛然发现,续租协议中“应当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选项中,勾选了“室内设施(家电)维修费”一项,他在签字时并没有发现这一点。
还没等小王回话,房东又说道:“空调是新购买的,不可能频繁发生故障,一定是你使用不当造成的。”
小王气愤不已,查找了空调上的标签,喊道:“标签上标的明明是2000年的空调,怎么可能是新买的?”房东不以为然,说:“不管空调是不是新的,协议里约定是谁修,就是谁修!”说完,便挂了电话……
解读:
刚步入社会的,尤其是去外地打拼的上班族大多数都有过租房的经历。他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租房内的家用电器坏了,应该由谁负责维修?有的说是房东出钱,有的自认倒霉,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例如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如果租赁合同中对室内设施维修责任未明确约定的,那么,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产生的损坏一般应由房主承担维修责任,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故事中,协议约定室内设施(家电)维修费由承租方负。然而,故事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会导致空调维修责任的承担发生逆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明确了家电安全使用参考年限,如彩电8—10 年、空调8—10年等。如果出租方提供了超期服役的家电,造成的损坏应当由出租方承担。 故事中,房主提供小王使用的空调使用年限已超过10 年,房主明知该空调已处于超期服役状态仍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所以不能仅凭合同约定免除其维修更换的责任,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房主承担。
案例二:
“我父亲在出租房内触电身亡,请问房东对此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所租房是从前的老旧房子,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仅有一个电闸开关,我跟父亲曾自己动手换过,请问房东该承担责任吗?”
解读:
1)若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电路设施的安全,如果因电路设施发生问题,承租方应承当相应责任。2)若是双方 约定由房东负责电路设施的安全,在电路设施没有被私自改动的情况下,若因为电路设施问题发生事故,房东因未尽合同义务,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若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电路设施安全由哪一方来负责,根据合同法116条规定,房屋出租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那么房东就要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予你们一定的赔偿。
案例中的主人公私自换过电闸开关,说明他们对电路设施情况有一定了解,加之他们从未向房东提出房屋的状况问题,所以不管怎样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素材整理自:今日说法、阿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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