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适用缓刑之后,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十分欣喜的,毕竟历经千辛万苦,人身自由的目标终于实现了。然而接下来该怎么办?该注意些什么?……很多人又一下子有点儿懵圈。
就如同小时候,一直被教育好好读书,将来考个好初中、好高中、好大学,至于之后该怎么办?是读研还是找工作?分别该如何做?却很少提及。以至于大学毕业的欣喜劲儿消退后,很快就陷入了迷茫。

01、是刑?不是刑?
虽然缓刑的概念性质不是本文探讨的对象,但还是简要地提几句,以彰显普法宗旨。缓刑不是刑,是指缓刑不同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它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或者说是制度,所以,不是判处缓刑,而是适用缓刑。
缓刑是刑,是想提醒一下,适用缓刑隐藏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虽然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但还是有犯罪记录的,也就是有案底的。另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一种特殊制度,罪犯仍在监狱服刑,不同于常说的缓刑。
02、判决如何衔接?
根据判决时当事人是否被羁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逮捕判缓,也就是被告人判决前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只是宣告缓刑时才立即释放,即常说的当庭释放。当然,当庭释放,并不是在法院的法庭直接释放。而是庭审结束,法警将罪犯还押给看守所,法院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进行释放。
取保判缓,即判决时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包括审判阶段法院才给变更取保的,也包括之前一直被取保的。一般来讲,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就意味着至少会判缓。
无论哪一种情形,判决生效后,法院都会通知当事人签署,限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只是实务中,为了省事儿,送达判决书时,法官都会询问是否上诉,不上诉的话就把社区矫正告知的文书提前签掉。

03、去哪里报到?
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去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也就是到县司法局报到。当然,实务中,大多是直接去基层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
至于去居住地还是去户籍地,一般是事先确定好的,法院一般会征询被告人的意愿。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如果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不愿接收的,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兜底。
所以,如果不愿意回户籍地的,要提前和法院沟通好。当然,也不是说确定好就不能变更。有正当理由迁居的,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申请变更。
至于法院何时联系社区矫正机构,实务中则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在判决前,就会让被告人提供居住地信息,目的就是联系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这就意味着大概率会判缓;而有的则是判决后再联系。
即便是提前联系的,法院一般也不会直说。但社区矫正机构接到法院的手续后,大多会联系被告人核实相关信息,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这时社区矫正机构就相当于提前透露判缓的信息了。
04、考验期如何起算?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也就是2个月至1年之间。比如拘役1个月,考验期在2个月和1年之间;拘役4个月,考验期在4个月和1年之间。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也就是1年至5年之间。比如有期徒刑8个月,考验期在1年和5年之间;有期徒刑2年,考验期在2年和5年之间。
至于缓刑考验期从何时起算,不仅是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很多律师,甚至司法人员也说不太清楚。原因是法律只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于何为“判决确定之日”,理论界有争议。基于不同的理解,判决确定之日,大抵分为“宣判之日”和“生效之日”两种,实务中,多采用判决生效之日。所以,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考验期已经开始起算了。

05、考验期内能不能外出?
有正当理由的,提交申请即可。同取保的要求差不多,设区的市不同区之间不属于跨区。如果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一次性审批,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类似于办理了月卡或季卡。当然,申请了是否准许就看各矫正机构的具体操作了。实务中,利用批准外出吃拿卡要的情形也并非罕见。
至于是否能否减少定期报到的频率,以及是否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就因地而异了。可能刚开始比较严格,时间长了熟悉了之后会有所放松。有人说介绍一下缓刑撤销呗?作者想说,除了漏罪的,判缓了还不珍惜,属于自作孽,没啥可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