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了但拿不到钱?如何执行拿到钱(一):家庭共有财产
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发生胜诉但对方没有钱的情况,这不仅仅让当事人非常痛苦,而且也降低了法律本身的公信力。
一般来说我们会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也是查询被告名下有无登记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有无资金。但是由于诉讼时间较长,大部分被告都会转移相关财产。此时法院会向当事人询问还有没有其它财产线索可以供执行。
这时候我们可以考虑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冻扣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其它人的共有财产。而根据《民法典》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对共同所得以及各自所得财产具有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来说,相对于那些比较难以确定的被执行人的生意或者经济情况,在执行中,我们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取,并申请法院对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举例来说:
此前我们处理过一个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于是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其妻子与未婚的儿子的财产信息,成功查到,其子有存款20万元,宝马X3一辆;其妻名下有房产两套。执行法官很成功的查封了以上财产,又在现场执行中发现了一万元现金。
后其妻与其子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均被法院驳回。
对于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的强制执行,主要问题与关键点集中在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上面。此类案件作为申请执行人,进行周密的组织与调查,以证据、逻辑、通常习俗三个方面证明财产的共同性。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不动产与特殊动产的产权达成以及使用动机
对于登记物权之物,表面上看与被执行人可能不具备直接联系,但是这些财产的购买资金流向,财产用途是可以通过证据与习俗来明确的。
比如以上例子中的车辆,被执行人出资购买,给未分家的孩子,孩子使用该车辆进行日常活动。从财产属性来说此种赠与虽然无法撤销但是孩子未分家仍居住在家中。那么可显然的该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变形。
那么案外人(其子)要求停止执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般不可分物(金钱、货物)的权利确认
此类执行最为复杂,非常难以判别,这个时候需要对银行流水或者财产性质进行分析,在共同进行家庭生活且未分家独立生活,亦未协议分割家庭财产的前提下:比如共同缴纳家庭共益费用、进行投资、共同分配使用。那么是可以被认为属于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家庭财产的。
我们要明确,家庭成员是具备相互扶助义务的,应当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执行。如发生帮助隐藏、转移财产不但将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可能触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帮助犯,面临相关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