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八十万 (江西男子坐顺风车死亡)

南昌出租车司机猝死最新事件,男子坐顺风车猝死家属索赔127万

南昌出租车司机猝死最新事件,男子坐顺风车猝死家属索赔127万

文/法言碎纸机

编辑/法言碎纸机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有偿运输合同关系 ,这一看似不太熟悉的专有名词,实际上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无论是我们每天上下班乘坐的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还是偶尔乘坐的出租车、网约车,甚至是出差旅行乘坐的高铁、飞机、轮船,只要涉及除自驾外的交通出行方式,都与有偿运输合同关系相关。

所谓合同关系,代表着承运方对乘客负有安全运输、救援等多项责任。

近日,就发生一起顺风车乘客死亡事件,引发了媒体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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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的谢某在搭乘同乡曹某的顺风车途中突然发病死亡,而曹某的顺风车又是从同乡蔡某所借,死者谢某的家属认为司机曹某和车主蔡某对谢某的死亡都负有责任,因此将二人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127万。

此事发生后立刻引发了多家媒体的报道,许多网友都十分关注法院的最终判决。

下面,就让我们借由此案来了解有偿运输合同关系这一专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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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事发当时,谢某正搭乘由曹某所驾驶的顺风车前往广东,两人事前并不相识,谢某是在同乡群里见到曹某发布的拼车信息。

二人在达成一致后,由谢某向曹某支付了240元的拼车费用,只不过曹某所驾驶的这辆私家车并不是其名下的车辆,而是从其同乡蔡某借用的。

行驶全程,谢某都坐在后排戴着耳机刷手机,二人也并无交流,虽然到了后半程谢某仰坐在后排一言不发,但是曹某并没有多想,以为谢某是睡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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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当晚九点到达目的地,曹某见谢某没有下车的意思,回身试探后才发现谢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大惊失色的曹某立即将谢某送往就近的医院,并立即联系了警方。

只是谢某已经死亡多时,医院也回天乏力。

后经法医确认,谢某系因哮喘病发作而猝死,并无其他致命伤,因此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曹某也算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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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谢某的家属却不肯放曹某走,坚称曹某对谢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作为顺风车的驾驶员,没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死者谢某的家属以人死为大为由,要求曹某赔偿127万元。

曹某对此当然不能认账,于是谢某家属便将曹某以及车主蔡某一同告上了法院。

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上诉,因为虽然死者谢某付费拼车,与曹某之间构成了有偿运输合同关系,但是谢某的死亡与司机曹某无直接关系,而是自己病发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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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曹某在发现谢某身体状况异常后,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没有延误救援时机,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对于该车辆的原车主蔡某而言,首先他是无偿借车给曹某,并且对其约人拼车的行为一无所知,因此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公布后,外界对于“有偿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热议此起彼伏,那么,到底什么是“有偿运输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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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运输合同?谢某的行为属于运输合同的一种吗?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一般为双务和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照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这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所以运输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但作为例外情形,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譬如好意同乘的情形。

结合本案来看,谢某支付240元搭乘曹某所驾驶的顺风车的行为,便属于有偿运输合同。

二、在该行为中,作为承运人的司机曹某,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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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其中,“约定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而如何确定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理期限”成为实践难点。期限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通常的管理等角度,衡量承运人所最终耗费的运输期限是否“合理”。

其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的义务 ,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众所周知,公共运输事关公共安全,公共运输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公共运输安全本身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作为公共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运人必须保证运输安全,保证旅客的人身全,这也是其作为运输企业对旅客所应负担的安全义务;安全义务被认为是一种“结果义务”,即承运人必须实现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目的地的结果,方可视为义务履行完成。另外,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安全运输的注意事项,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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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适用,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正因为死者谢某是因我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因此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还有救助的义务 。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的过失,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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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旅客的这些紧急情况并非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基于人道主义,承运人如果对其所运输旅客的急病、分娩等紧急情况拒绝救助、对旅客的安危不闻不问,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承运人所负担的安全义务。

“尽力(救助)”一词也表明,其救助义务是一种“方法之债”而非“结果之债”,即只要承运人作出了其客观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努力,即应被视为履行了救助义务;如旅客仍然发生意外伤亡,则承运人应免于承担责任。

根据曹某在发现谢某身体异常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的行为来看,曹某也履行了尽力救援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曹某家属的赔偿要求属于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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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有偿运输合同”这一关系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不仅仅是乘客,有时候也是承运人,因此了解该合同的义务对每一个人都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