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概念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二、主要内容
1、肖像制作权
即“再现权”,指决定是否通过造型手段通过视觉形式再现个人形象的权利。
2、肖像公开权
指决定是否将制作的肖像公之于众的权利。
3、肖像使用权
指决定是否利用制作的肖像从事一定活动( 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通过复制、发行、做广告、代言、用于游戏、作为雕塑陈列等方式使用 )的权利。
4、肖像维护权
指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实施*化丑**、污损等行为。
三、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案例分析】
案件过程:
诉求
1、判令杨某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杨某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事实和理由:林某作为小红书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的小红书账号(账号:考拉考,小红书号:232567321)发布个人穿搭视频及图片(含商业推广),其穿搭风格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截止目前为止,林某的小红书账号粉丝数量为9116个,累计获赞与收藏数为13.9万。林慧在小红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经调查,林某发现杨某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林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其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杨某未经林慧同意,擅自使用林某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非法获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林某的 肖像权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具状起诉。
法院认定:
自然人享有 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杨某未经林某许可,出于营利目的,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的商品页面使用林某的肖像照片4张,侵犯了林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林某请求杨某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林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杨某的侵权获利情况以及合理维权费用,本院结合林某的知名度、林慧肖像的商业价值、杨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以及林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杨某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并由杨某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书面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Z小茄子家”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具体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
二、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