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主要针对苏州市区企业职工,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不一定适用。
苏州市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
普通门诊:
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
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
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门诊特定项目:
尿毒症透析——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康复期每结算年度限额8000元,在康复期内或康复期结束后,因病情出现转移复发需再次治疗的,凭医院诊断报告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后,可再次享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相关待遇,并重新计算治疗期及康复期;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药物治疗——每一结算年度在3000元限额内,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血友病药物治疗——每一结算年度内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为6万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药物治疗——每一结算年度内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
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含除晶体外的所用费用)限额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额1000元
家庭病床——每一结算期(180天)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可由医保基金结付的限额为3000元。
上述四项特定项目,在相应限额内,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住院: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①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② 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③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④ 凡在苏州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以上就是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的医保待遇了,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给姑苏网发消息咨询,也可以添加苏州人社官方微信“suzhoureshe0512”获取更专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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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苏州市区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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